2. 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主管機關應遴聘(派)身心障礙者或其監護人代表、身心障礙福利學 者或專家、民意代表與民間相關機構、團體代表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代表辦理身心障礙者權益 保障事項;其中遴聘身心障礙者或其監護人代表及民間相關機構、團體代表之比例,不得少於
(A) 四分之一
(B)二分之一
(C)三分之一
(D)五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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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0), B(0), C(0), D(1), E(0) #26095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