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下列各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的事由中,那一項沒有三十日除斥期間限制之規定?
(A)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B)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C)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D)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
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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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9), B(114), C(495), D(118), E(0) #2138980
統計: A(59), B(114), C(495), D(118), E(0) #2138980
詳解 (共 2 筆)
#3825060
勞動基準法§12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A)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B)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C)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D)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A)、第二款(B)及第四款至第六款(D)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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