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下列關於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地區居民受聘僱在臺灣地區工作之敘述,何者錯誤?
(A)僱用大陸地區人民工作,應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許可
(B)僱用香港澳門居民工作,準用就業服務法有關外國人聘僱之規定
(C)僱用大陸地區人民工作,不得以不定期勞動契約為之
(D)大陸地區人民為臺灣地區人民配偶並依親居留,在臺灣地區工作得不經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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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46), B(34), C(116), D(100), E(0) #1652432
統計: A(1046), B(34), C(116), D(100), E(0) #1652432
詳解 (共 7 筆)
#2399994
| 第 11 條 | 僱用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工作,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經許可受僱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大陸地區人民,其受僱期間不得逾一年,並n不得轉換雇主及工作。但因雇主關廠、歇業或其他特殊事故,致僱用關係n無法繼續時,經主管機關許可者,得轉換雇主及工作。n大陸地區人民因前項但書情形轉換雇主及工作時,其轉換後之受僱期間,n與原受僱期間併計。 雇主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申請僱用大陸地區人民工作,應先以合理勞動條n件在臺灣地區辦理公開招募,並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求才登記,無法n滿足其需要時,始得就該不足人數提出申請。但應於招募時,將招募內容n全文通知其事業單位之工會或勞工,並於大陸地區人民預定工作場所公告n之。n僱用大陸地區人民工作時,其勞動契約應以定期契約為之。 第一項許可及其管理辦法,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會同有關機關擬訂,報請n行政院核定之。n依國際協定開放服務業項目所衍生僱用需求,及跨國企業、在臺營業達一n定規模之臺灣地區企業,得經主管機關許可,僱用大陸地區人民,不受前n六項及第九十五條相關規定之限制;其許可、管理、企業營業規模、僱用n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會同有關機關擬訂,n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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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71011
第3-1條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統籌處理有關大陸事務,為本條例之主管機關。
第11條 僱用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工作,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第11條第四項 雇主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申請僱用大陸地區人民工作、
所以這邊的主管機關是 勞委會,還是陸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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