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人民受教育之權利分為「受國民教育之權利」及「受國民教育以外教育之權利」,依司法院 大法官解釋之意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憲法明定,受國民教育與受國民教育以外教育,均為人民之權利與義務
(B)分別受憲法不同條文所保障
(C)國家對提供國民教育與國民教育以外之教育,均負有義務
(D)二者皆不得訂定特定之入學資格,排除資格不符之考生入學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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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9), B(322), C(56), D(33), E(0) #3461884
統計: A(59), B(322), C(56), D(33), E(0) #3461884
詳解 (共 3 筆)
#6633076
按人民受教育之權利,依其憲法規範基礎之不同,可區分為「受國民教育之權利」及「受國民教育以外教育之權利」。前者明定於憲法第二十一條,旨在使人民得請求國家提供以國民教育為內容之給付,國家亦有履行該項給付之義務。至於人民受國民教育以外教育之權利,固為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本院釋字第三八二號解釋參照),惟鑑於教育資源有限,所保障者係以學生在校接受教育之權利不受國家恣意限制或剝奪為主要內容,並不包括賦予人民請求給予入學許可、提供特定教育給付之權利。是國民教育學校以外之各級各類學校訂定特定之入學資格,排除資格不符之考生入學就讀,例如系爭招生簡章排除色盲之考生進入警大就讀,尚不得謂已侵害該考生受憲法保障之受教育權。除非相關入學資格條件違反憲法第七條人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暨第一百五十九條國民受教育之機會一律平等之規定,而不當限制或剝奪人民受教育之公平機會,否則即不生牴觸憲法之問題。(釋字第626號解釋理由書第4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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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89349
| 項目 | 受國民教育之權利 | 受國民教育以外教育之權利 |
|---|---|---|
| 憲法依據 | 憲法第 21 條 | 憲法第 22 條(釋字第 382 號) |
| 權利性質 | 給付請求權 | 防禦權為主 |
| 權利內容 | 人民得請求國家提供國民教育 | 學生在校受教權不受國家恣意限制或剝奪 |
| 國家義務 | 國家負有提供國民教育之積極義務 | 國家負消極不干預、不得恣意限制之義務 |
| 是否包含入學請求權 | ✔ 包含 | ✘ 不包含 |
| 是否包含特定教育給付請求 | ✔ 包含 | ✘ 不包含 |
| 入學資格限制之合憲性 | 原則不得排除 | 原則得設限制 |
| 合憲審查標準 | 是否履行國民教育給付義務 | 是否違反平等權與受教機會平等 |
| 違憲成立要件 | 國家未提供國民教育 | 入學條件違反憲法第 7 條及第 159 條 |
| 實例說明 | 義務教育階段 | 警大招生排除色盲(合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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