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你身為聚眾活動安全維護分區指揮官,授命執行驅離任務時,下列何者錯誤?
(A)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維安目的之達成
(B)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維安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
(C)採取驅離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維安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
(D)執行驅離時,為達成維安目的可採取最便利之手段,且可超越必要之程度
統計: A(7), B(12), C(10), D(3138), E(0) #1607083
詳解 (共 2 筆)
(A)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維安目的之達成
比例原則的子原則:適當性原則
(B)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維安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
比例原則的子原則:最小侵害原則
(C)採取驅離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維安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
比例原則的子原則:狹義比例原則
(D)執行驅離時,為達成維安目的可採取最便利之手段,且可超越必要之程度
不正確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145&flno=3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3 條
(比例原則:必要性原則、最小侵害原則)
I. 警察行使職權,不得逾越所欲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且應以對人民權益侵害最少之適當方法為之。
(目的性原則,比例原則:適當性原則、合目的性原則)
II. 警察行使職權已達成其目的,或依當時情形,認為目的無法達成時,應依職權或因義務人、利害關係人之申請終止執行。
(誠信原則)
III. 警察行使職權,不得以引誘、教唆人民犯罪或其他違法之手段為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145&flno=17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17 條
(目的拘束原則)
警察對於依本法規定所蒐集資料之利用,應於法令職掌之必要範圍內為之,並須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但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145&flno=28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28 條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28 條 第 1 項 為概括性條款。)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28 條 第 2 項 為警察補充性原則。)
I. 警察為制止或排除現行危害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個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之行為或事實狀況,得行使本法規定之職權或採取其他必要之措施。
II. 警察依前項規定,行使職權或採取措施,以其他機關就該危害無法或不能即時制止或排除者為限。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28 條 第 1 項 為概括性條款。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28 條 第 2 項 為警察補充性原則。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42&flno=6
警械使用條例 第 6 條
(比例原則、必要性原則)
警察人員應基於急迫需要,合理使用槍械,不得逾越必要程度。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055&flno=7
行政程序法 第 7 條
(比例原則的子原則)
行政行為,應依下列原則為之:
一、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
(比例原則:適當性原則、合目的性原則)
二、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
(比例原則:必要性原則、最小侵害原則)
三、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
(比例原則:狹義比例原則、衡平性原則、衡量性原則)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056&flno=3
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 第 3 條
(比例原則的子原則)
本法 (行政執行法) 第3條所定以適當之方法為之,不得逾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指於行政執行時,應依下列原則為之:
一、採取之執行方法須有助於執行目的之達成。
(比例原則:適當性原則、合目的性原則)
(A)
二、有多種同樣能達成執行目的之執行方法時,應選擇對義務人、應受執行人及公眾損害最少之方法為之。
(比例原則:必要性原則、最小侵害原則)
(B)
三、採取之執行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執行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
(比例原則:狹義比例原則、衡平性原則、衡量性原則)
(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