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依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有關瓦斯行設置
容器保管室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應瓦斯行專用
(B)位於販賣場所同一建築基地之地面一層建築物
(C)容器保管室之外牆與第一類保護物及第二類保護物之安全距離在 8 公尺以上
(D)屋頂應距離地面 4 公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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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26), B(626), C(2229), D(4960), E(0) #2354440
統計: A(726), B(626), C(2229), D(4960), E(0) #2354440
詳解 (共 7 筆)
#4536804
液化石油氣販賣場所儲放液化石油氣,總儲氣量不得超過一二八公斤,超
過部分得設容器保管室儲放之。但總儲氣量以一千公斤為限。
前項容器保管室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符合第七十條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五款、第六款、第十款及第十三款
規定。
二、為販賣場所專用。
三、位於販賣場所同一建築基地之地面一層建築物。
四、屋頂應以輕質金屬板或其他輕質不燃材料覆蓋,並距離地面二點五公
尺以上;如有屋簷者,亦同。
五、四周應有牆壁,且牆壁、地板應為防火構造。
六、外牆與第一類保護物及第二類保護物之安全距離在八公尺以上。但其
外牆牆壁以厚度十五公分以上鋼筋混凝土造或具有同等以上強度構築
防爆牆者,其安全距離得縮減為一公尺。
七、出入口應設置三十分鐘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門。
液化石油氣備用量,供營業使用者,不得超過八十公斤;供家庭使用者,
不得超過四十公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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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90310
公危法第73條(液化石油氣販賣場所儲放液化石油氣之限制)
2、為販賣場所專用。
3、位於販賣場所同一建築基地之地面一層建築物。
4、屋頂應以輕質金屬板或其他輕質不燃材料覆蓋,並距離地面二點五公尺以上;如有屋簷者,亦同。
6、外牆與第一類保護物及第二類保護物之安全距離在八公尺以上。但其外牆牆壁乙厚度十五公分以上鋼筋混凝土造或具有同等以上強度構築防暴外牆者,期安全距離得縮減為一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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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75707
第73條
﹝1﹞液化石油氣販賣場所儲放液化石油氣,總儲氣量不得超過一二八公斤,超過部分得設容器保管室儲放之。但總儲氣量以一千公斤為限。
﹝2﹞前項容器保管室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符合第七十條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五款、第六款、第十款及第十三款規定。
二、為販賣場所專用。
三、位於販賣場所同一建築基地之地面一層建築物。
四、屋頂應以輕質金屬板或其他輕質不燃材料覆蓋,並距離地面二點五公尺以上;如有屋簷者,亦同。
五、四周應有牆壁,且牆壁、地板應為防火構造。
六、外牆與第一類保護物及第二類保護物之安全距離在八公尺以上。但其外牆牆壁以厚度十五公分以上鋼筋混凝土造或具有同等以上強度構築防爆牆者,其安全距離得縮減為一公尺。
七、出入口應設置三十分鐘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門。
﹝3﹞液化石油氣備用量,供營業使用者,不得超過八十公斤;供家庭使用者,不得超過四十公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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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52184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 73 條,液化石油氣販賣場所設置容器保管室之規定:
- 液化石油氣販賣場所儲放液化石油氣,總儲氣量不得超過一百二十八公斤,超過部分得設容器保管室儲放之。但總儲氣量以一千公斤為限。
- 容器保管室應符合下列規定:
- 應符合第 70 條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五款、第六款、第十款及第十三款規定。
- 應為販賣場所專用。
- 位於販賣場所同一建築基地之地面一層建築物。
- 屋頂應以輕質金屬板或其他輕質不燃材料覆蓋,並距離地面二點五公尺以上;如有屋簷者,亦同。
- 四周應有牆壁,且牆壁、地板應為防火構造。
- 外牆與第一類保護物及第二類保護物之安全距離在八公尺以上。但其外牆牆壁以厚度十五公分以上鋼筋混凝土造或具有同等以上強度構築防爆牆者,其安全距離得縮減為一公尺。
- 出入口應設置三十分鐘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門。
- (A) 應瓦斯行專用
- 第 73 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容器保管室應為販賣場所專用。
- (B) 位於販賣場所同一建築基地之地面一層建築物
- 第 73 條第二項第三款規定,容器保管室應位於販賣場所同一建築基地之地面一層建築物。
- (C) 容器保管室之外牆與第一類保護物及第二類保護物之安全距離在 8 公尺以上
- 第 73 條第二項第六款規定,容器保管室之外牆與第一類保護物及第二類保護物之安全距離應在八公尺以上。此敘述正確。
- (D) 屋頂應距離地面
4 公尺以上- 第 73 條第二項第四款規定,屋頂應以輕質金屬板或其他輕質不燃材料覆蓋,並距離地面 二點五公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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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5986
注意⚠️ ‘’ 瓦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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