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依實務見解,甲受服務機關記一大過處分,其得尋求下列何種管道救濟?
(A)向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提起再審議
(B)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復審
(C)向服務機關提起申訴
(D)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
統計: A(1194), B(3783), C(4306), D(374), E(0) #1928072
詳解 (共 10 筆)
請注意!為避免誤導其他考生,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109年10月5日公保字第1091060302號函」現在考績懲處申誡、記過、記大過已改認「行政處分」,不再採申訴、再申訴救濟途徑,改採復審、行政訴訟!因此答案應更正為(B)!
資料來源:保訓會最新消息
救濟程序: -受免職處份可申請復審(保訓會),及依釋字第243號、第266號解釋提起行政訴訟。
-受其他處分者,僅得提出申訴、再申訴。
一、「複審」標的:行政處分。可向司法機關提起行政訴訟。
補充-行政處分:
因為違反了公務員應遵守的義務而作成的處罰(如記大過、記過、申誡、降級、減俸、停職及免職等處分),又稱之為「行政懲處」,是行政機關對內管理其公務員的一種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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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績法「懲處」與懲戒法「懲戒」皆有記過
9F小魯的回答是正確的,為何被按噓o_o?
!!丙等可提行政訴訟!!
!!丙等可提行政訴訟!!
!!丙等可提行政訴訟!!
最高行政法院 104 年 8 月份第 2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
公務員經評定年終考績列丙等,該公務員得否提起行政訴訟求為救濟?
已經決議丙等考績可復審再提行政訴訟(丙等只能申訴再申訴,是104年8月以前的事)
丙+丁等+二大過→要求復審,不服再提行政訴訟
乙等以上(影響輕微)→申訴再申訴

如果記一大過,未改變公務人員身分關係,其救濟是依公務人員保障法提申訴、再申訴 。
救濟程序:
-.受免職處份可申請復審(保訓會),及依釋字第243號、第266號解釋提起行政訴訟。
-受其他處分者,僅得提出申訴、再申訴。
若是免職可依公務人員保障法25條提出復審、甚至提出行政訴訟;但若只是記大過、記過、申誡,依據現行制度僅能申訴、再申訴,同法77條規定-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所為之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認為不當,致影響其權益者,得依本法提起申訴、再申訴。(最多就只能再申訴,無法提出行政爭訟)
| 發文字號: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104.10.28. 公保字第1041060456號函 |
| 公(發)布日: | 104.10.28 |
要 旨:
有關考績(成)丙等事件之救濟程序,自中華民國104年10月7日起改依復
審程序處理
本 文:
主旨:有關考績(成)丙等事件之救濟程序,自民國104年10月7日起改依
復審程序處理,請查照轉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