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司法院釋字第 748 號解釋施行法保障相同性別 2 人可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因涉外民事適用法第 46 條規定婚姻成立的實質要件尚未修正,致不承認同婚國家之配偶不能辦理登記,惟內政部民國 112 年 1 月 19 日有關跨國同性婚姻適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相關疑義函釋,放寬同婚之戶籍登記,下列何者非該函釋內容?
(A)依司法院釋字第 748 號解釋文以憲法第 22 條保障人民婚姻自由及第 7 條保障人民平等權之規範,不得否定使相同性別 2 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業已構成我國公共秩序之一部分
(B)依適用涉外民事適用法第 8 條規定,例外不再適用該當事人不承認同性婚姻之本國法規定,以消弭不平等待遇維護我國公共秩序,承認該當事人間之私法上同婚關係
(C)兩岸同性伴侶結婚只要完備入境事由、面談機制及登記程序等整體行政管理措施後,即可辦理登記
(D)國人與港、澳地區人民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 38 條前段規定,民事事件,涉及香港或澳門者, 類推適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亦可辦理登記
詳解 (共 1 筆)
未解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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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未解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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