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意圖與人性交易而拉客而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規定,下列敘 述何者錯誤?
(A)逾 2 個月者,警察機關不得訊問、處罰,並不得移送法院
(B)處罰之執行,由警察機關為之
(C)警察機關於訊問後,除有繼續調查必要者外,應即作成處分書
(D)對於處罰之決定有不服者,得向同法院普通庭提起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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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16), B(797), C(1097), D(4401), E(0) #2781391

詳解 (共 10 筆)

#5324562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

意圖與人性交易而拉客:罰鍰
意圖媒合性交易而拉客:拘留+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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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37538

(A)社維31

違反本法行為,逾二個月者,警察機關不得訊問、處罰,並不得移送法院。
前項期間,自違反本法行為成立之日起算。但其行為有連續或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

(B)社維50
處罰之執行,由警察機關為之。罰鍰逾期未完納者,由警察機關依法移送行政執行。
 
(C)社維43
左列各款案件,警察機關於訊問後,除有繼續調查必要者外,應即作成處分書
一、違反本法行為專處罰鍰或申誡之案件。
二、違反本法行為選擇處罰鍰或申誡之案件。
三、依第一款、第二款之處分,併宣告沒入者。
四、單獨宣告沒入者。
五、認為對第一款、第二款之案件應免除處罰者。
前項處分書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行為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號碼、職業、住所或居所。
二、主文。
三、事實及理由,得僅記載其要領。
四、適用之法條。
五、處分機關及年、月、日。
六、不服處分者,得於處分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經原處分之警察機關,向該管簡易庭聲明異議。
 
(D)社維58 受裁定人或原移送之警察機關對於簡易庭就第四十五條移送之案件所為之裁定,有不服者,得向同法院普通庭提起抗告;對於普通庭之裁定,不得再行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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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28943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80 條有下列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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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13355
第 58 條 受裁定人或原移送之警察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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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03612

罰鍰是警察的職權所以想請問D的答案是應改為簡易庭提起聲明異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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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7550
判斷關鍵: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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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22585
第 80 條 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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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54499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

意圖「與人」性交易而拉客:罰鍰
意圖「媒合」性交易而拉客:拘留+罰鍰
這題是與人 只有罰鍰 所以都在警察機關 聲明異議也是在簡易庭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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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9604
意圖與人性交易拉客:80條第二項,處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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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05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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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3 筆)

私人筆記#5572796
未解鎖
(A) 逾 2 個月者,警察機關不得訊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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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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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8 條 受裁定人或原移送之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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