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對於法院之民事裁定聲明不服,下列何者錯誤?
(A)除別有規定外,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提起抗告
(B)對於受命法官之裁定,得提起抗告
(C)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除別有規定外,不得抗告
(D)對於抗告法院以不合法駁回抗告之裁定,不得再為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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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6), B(1878), C(308), D(294), E(0) #145584

詳解 (共 10 筆)

#178929

485條

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之裁定,不得抗告。但其裁定如係受訴法院所為而依
法得為抗告者,得向受訴法院提出異議。
前項異議,準用對於法院同種裁定抗告之規定。
受訴法院就異議所為之裁定,得依本編之規定抗告。
訴訟繫屬於第三審法院者,其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所為之裁定,得向第三
審法院提出異議。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事件,第二審法院受命法官或
受託法官所為之裁定,得向受訴法院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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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4502

第 483 條 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除別有規定外,不得抗告。
第 486 條 抗告,除別有規定外,由直接上級法院裁定。 抗告法院之裁定,以抗告不合法而駁回者,不得再為抗告。但得向原法院 提出異議。 前項異議,準用第四百八十四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規定。 除前二項之情形外,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再為抗告,僅得以其適用法規顯 有錯誤為理由。 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六之規定,於前項之抗告準用之。
第 487 條 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但送達前之抗告,亦 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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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7310

(A)除別有規定外,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提起抗告 →487

(B)對於受命法官之裁定,提起抗告 →485
→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之裁定,不得抗告

(C)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除別有規定外,不得抗告 →483

(D)對於抗告法院以不合法駁回抗告之裁定,不得再為抗告→486
→不得再為抗告。但得向原法院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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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127

483.486.4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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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42577

(A)除別有規定外,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提起抗告(O)
(B)對於受命法官之裁定,提起抗告(X;不得提起)
(C)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除別有規定外,不得抗告(O)
(D)對於抗告法院以不合法駁回抗告之裁定,不得再為抗告(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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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2679

建議在試題的上下方位置能標示如:公職◆民事訴訟法- 99 年 - 99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試題五等#3378
因為應該有很多是題也是多科合併,真的讓人搞不動屬於哪一科目,因為國考試券也會將試題昨前後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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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31042

回14F


節錄自釋字第639號之解釋文

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四百十八條,

使羈押之被告僅得向原法院聲請撤銷或變更該處分,

不得提起抗告之審級救濟,為立法機關基於訴訟迅速進行之考量所為合理之限制,

未逾立法裁量之範疇,與憲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三條尚無違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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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62035

想請問為什麼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之裁定不能抗告。想要了解法條這樣訂的原因?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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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21407
原本題目:20 對於法院之裁定聲明不服,...
(共 260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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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67501
第 485 條
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之裁定,不得抗告。但其裁定如係受訴法院所為而依法得為抗告者,得向受訴法院提出異議
前項異議,準用對於法院同種裁定抗告之規定。
受訴法院就異議所為之裁定,得依本編之規定抗告。
訴訟繫屬於第三審法院者,其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所為之裁定,得向第三審法院提出異議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事件,第二審法院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所為之裁定,得向受訴法院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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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5390153
未解鎖
準抗告之補充:I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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