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有關地方自治團體訂定涉及人民權利之罰則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基於憲法第23條之規定,地方自治團體完全不得訂定涉及人民權利事項之罰則
(B)基於憲法有關地方自治之規範精神,地方自治團體訂定罰則時,不受憲法第23條之拘束
(C)地方自治團體,得依中央法律授權,訂定行政罰
(D)基於自治事項與委辦事項之區別,地方自治團體僅得針對委辦事項自行訂定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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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 B(17), C(870), D(54), E(0) #2429607

詳解 (共 5 筆)

#4230569
(A)憲法§23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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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釋字第738號解釋理由書摘要 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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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40914


地方制度法(111 年 05 月 25 日修正)
第 26 條
1 自治條例應分別冠以各該地方自治團體之名稱,在直轄市稱直轄市法規,在縣(市)稱縣(市)規章,在鄉(鎮、市)稱鄉(鎮、市)規約。
2 直轄市法規、縣(市)規章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之行政業務者,得規定處以罰鍰或其他種類之行政罰。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其為罰鍰之處罰,逾期不繳納者,得依相關法律移送強制執行。
3 前項罰鍰之處罰,最高以新臺幣十萬元為限;並得規定連續處罰之。其他行政罰之種類限於勒令停工、停止營業、吊扣執照或其他一定期限內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不利處分。
4 自治條例經各該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後,如規定有罰則時,應分別報經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發布;其餘除法律或縣規章另有規定外,直轄市法規發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轉行政院備查;縣(市)規章發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備查;鄉(鎮、市)規約發布後,應報縣政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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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73868
地方制度法第25條:
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得就其自治事項或依法律及上級法規
之授權,制定自治法規。自治法規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並由各該
行政機關公布者,稱自治條例;自治法規由地方行政機關訂定,並發布
或下達者,稱自治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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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制度法第26條第1項:
自治條例應分別冠以各該地方自治團體之名稱,在直轄市稱直轄市
法規,在縣(市)稱縣(市)規章,在鄉(鎮、市)稱鄉(鎮、市)
規約。
ㅤㅤ
地方制度法第26條第2項:
直轄市法規、縣(市)規章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之行政業務者,得規定
處以罰鍰或其他種類之行政罰。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其為
罰鍰之處罰,逾期不繳納者,得依相關法律移送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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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錯誤
如地方制度法第26條第2項:
直轄市法規、縣(市)規章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之行政業務者,得規定
處以罰鍰或其他種類之行政罰。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其為
罰鍰之處罰,逾期不繳納者,得依相關法律移送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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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錯誤
如地方制度法第30條第1項:
自治條例與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或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
牴觸者,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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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正確
從第26條第1、2項觀之
可知直轄市法規、縣市規章(自治條例)方得處以行政罰   
而自治條例得依上級法規之授權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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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錯誤
如地方制度法第26條第2項:
直轄市法規、縣(市)規章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之行政業務者,得規定
處以罰鍰或其他種類之行政罰。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其為
罰鍰之處罰,逾期不繳納者,得依相關法律移送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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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25260
(A)基於地制法第26條之規定,地方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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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3495694
未解鎖
考點:地方自治團體訂立有關人民權利之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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