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下列何者與前述之起訴有同一效力?
(A)聲請為本票裁定
(B)聲請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C)依法開始仲裁程序
(D)聲請參加訴訟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18), B(625), C(1469), D(294), E(0) #2436778
統計: A(118), B(625), C(1469), D(294), E(0) #2436778
詳解 (共 10 筆)
#4733900
我是依據實體法民法猜題
民法第 129 條
消滅時效,因左列事由而中斷:
一、請求。
二、承認。
三、起訴。
左列事項,與起訴有同一效力:
一、依督促程序,聲請發支付命令。
二、聲請調解或提付仲裁。
三、申報和解債權或破產債權。
四、告知訴訟。
五、開始執行行為或聲請強制執行
35
0
#4267159
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
內起訴。
下列事項與前項起訴有同一效力:一、依督促程序,聲請發支付命令者。二、依本法聲請調解者。
三、依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二項為聲明者。四、依法開始仲裁程序者。五、其他經依法開始起訴前應踐行之程序者。
六、基於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而聲請假扣押,已依民法第一千零
十條請求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者。
前項第六款情形,債權人應於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裁定確定之日起十日內
,起訴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
債權人不於第一項期間內起訴或未遵守前項規定者,債務人得聲請命假扣
押之法院撤銷假扣押裁定。
內起訴。
下列事項與前項起訴有同一效力:一、依督促程序,聲請發支付命令者。二、依本法聲請調解者。
三、依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二項為聲明者。四、依法開始仲裁程序者。五、其他經依法開始起訴前應踐行之程序者。
六、基於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而聲請假扣押,已依民法第一千零
十條請求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者。
前項第六款情形,債權人應於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裁定確定之日起十日內
,起訴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
債權人不於第一項期間內起訴或未遵守前項規定者,債務人得聲請命假扣
押之法院撤銷假扣押裁定。
22
1
#4951748
尚未繫屬者,假扣押法院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
同一效力:
一、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者。
二、聲請調解。
三、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二項聲明。
四、仲裁程序者。(C)
五、起訴前應踐行之程序。
六、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而聲請假扣押,已請求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者。
前項第六款,債權人應於分別財產制確定之十日內,「起訴」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
債權人不於第一項期間內起訴
或未遵守前項,債務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假扣押裁定。」
11
0
#5515323
第 529 條
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
下列事項與前項起訴有同一效力:
一、依督促程序,聲請發支付命令者。
二、依本法聲請調解者。
三、依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二項為聲明者。
四、依法開始仲裁程序者。
五、其他經依法開始起訴前應踐行之程序者。
六、基於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而聲請假扣押,已依民法第一千零十條請求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者。
前項第六款情形,債權人應於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裁定確定之日起十日內,起訴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
債權人不於第一項期間內起訴或未遵守前項規定者,債務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假扣押裁定。
5
0
#5881507
此立法理由為「法律不保護在權利上睡著的人」
1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