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甲以自己為被保險人,向 A 保險公司投保人壽保險,於要保書之書面詢問事項刻意隱瞞罹患高血壓 症之事實。契約簽訂六個月後,甲因車禍死亡,A 保險公司於理賠時發現甲隱瞞罹患高血壓症之事實, 依法院實務見解,得否拒絕保險給付?
(A)甲違反保險法第 64 條,A 保險公司得解除契約,拒絕給付
(B)甲刻意隱瞞罹患高血壓症,違反誠信原則,A 保險公司得拒絕給付
(C)罹患高血壓症與車禍喪生之保險事故間無因果關係,A 保險公司不得解除契約,仍應負保險給付之責
(D)依一般保險實務,罹患高血壓症為人壽保險之重要詢問事項,A 保險公司應得解除契約,拒絕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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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 B(18), C(676), D(37), E(0) #2429805

詳解 (共 3 筆)

#5064658

64II 要保人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但要保人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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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2832684
未解鎖
爭點:要保人違反據實說明義務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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