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甲男乙女為夫妻,二人為某特定目的而通謀虛偽離婚,並辦理離婚登記。嗣後,於分居期間甲邂逅丙女,丙信賴甲乙之離婚登記,而與甲結婚,並辦理結婚登記。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丙信賴甲乙之離婚登記,甲丙婚姻有效
(B)丙受甲詐欺而結婚,得撤銷其婚姻
(C)甲乙婚姻關係存在
(D)甲乙婚姻視為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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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 B(11), C(23), D(4), E(0) #3663848
統計: A(11), B(11), C(23), D(4), E(0) #3663848
詳解 (共 2 筆)
#7304338
民法 第 988 條(結婚之無效)
結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不具備第九百八十二條之方式。
二、違反第九百八十三條規定。
三、違反第九百八十五條規定。但重婚之雙方當事人因善意且無過失信賴一方前婚姻消滅之兩願離婚登記或離婚確定判決而結婚者,不在此限。
民法 第 87 條(虛偽意思表示)
1. 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無效。但不得以其無效對抗善意第三人。
2. 虛偽意思表示,隱藏他項法律行為者,適用關於該項法律行為之規定。
1. 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無效。但不得以其無效對抗善意第三人。
2. 虛偽意思表示,隱藏他項法律行為者,適用關於該項法律行為之規定。
https://lawyer.get.com.tw/File/PDF/判解集/421281_例外有效重婚規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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