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甲與乙結婚 2 年,兩人育有 2 名子女 A、B。某日乙離家出走並留下信箋一封,內文坦承 A、B 兩個孩子其實都不是甲受胎所生,實際親生父親為丙、丁,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A 知悉此事時為 15 歲,但不知該如何是好,經過數年思考後,在 19 歲時決定尋找身分認同, 雖已超過自知悉其非為婚生子女之時起 2 年期間,仍可提起婚生否認之訴
(B)丁自知悉子女 B 非為甲婚生子女起 2 年內,得提起婚生否認之訴
(C)丙知悉此事,隨即向 A 表示願意養育,因丙撫育 A,A 則視為丙之婚生子女
(D)甲得提起婚生否認之訴,但須於 A、B 成年後 2 年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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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3), B(29), C(18), D(16), E(0) #3664108

詳解 (共 3 筆)

#7035473
?題目重點 涉及 民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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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8552

第 1063 條
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
前項推定,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證明子女非為婚生子女者,得提起否認之訴。(B)丁不得提起否認之訴
前項否認之訴,夫妻之一方自知悉該子女非為婚生子女,或子女自知悉其非為婚生子女之時起二年內為之。但子女於未成年時知悉者,仍得於成年後二年內為之。(A)(D)

第 1065 條
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
非婚生子女與其生母之關係,視為婚生子女,無須認領。
第 1069 條
非婚生子女認領之效力,溯及於出生時。但第三人已得之權利,不因此而受影響。

(C)
丙不會因為撫育(法律上為甲)的孩子,而就能認領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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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44003
民法§1063婚生子女之推定及否認
1.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
2.前項推定,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證明子女非為婚生子女者,得提起否認之訴。
3.前項否認之訴,夫妻之一方自知悉該子女非為婚生子女,或子女自知悉其非為婚生子女之時起二年內為之。但子女於未成年時知悉者,仍得於成年後二年內為之。
A:正確,A最遲在20歲(18+2)可提起否認之訴。
B:僅限夫甲、妻乙或子女A、B始得提起。
D:甲已成年,應在知悉情事後兩年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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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1064準正
非婚生子女,其生父與生母結婚者,視為婚生子女。 
C:丙需和乙結婚,才可將A視為婚生子女。生父撫育僅有認領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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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根本綠光戰警,幫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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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2 筆)

私人筆記#7547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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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丁自知悉子女 B 非為甲婚生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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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7619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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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1063條 1.妻之受胎,係在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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