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甲與乙訂立承攬契約,約定由乙於一個月內為甲完成演唱會的舞台搭建,報酬50萬元。其後,在乙尚未完成工作之前,甲即對乙表示終止契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對乙賠償損害後,始得終止契約
(B)甲受領終止契約前之給付係無法律上原因,乙對甲得依不當得利請求返還
(C)乙對甲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消滅時效為二年
(D)乙得向甲主張損害賠償,包括乙已完成工作部分之報酬及其就未完成部分應可取得之利益,但應扣除乙因終止契約而可節省之費用及可取得之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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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3), B(47), C(91), D(709), E(0) #370705
統計: A(73), B(47), C(91), D(709), E(0) #370705
詳解 (共 4 筆)
#603743
| 第 514 條 | 定作人之瑕疵修補請求權、修補費用償還請求權、減少報酬請求權、損害 賠償請求權或契約解除權,均因瑕疵發見後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承攬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或契約解除權,因其原因發生後,一年間不行使 而消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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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3423
AB-511,定作人甲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應賠償已因契約終止而生之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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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657
C:民法514條: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消滅時效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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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34027
比較一下
定作人之瑕疵修補請求權、修補費用償還請求權、減少報酬請求權、損害賠償請求權或契約解除權,均因瑕疵發見後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承攬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或契約解除權,因其原因發生後,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左列各款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一、旅店、飲食店及娛樂場之住宿費、飲食費、座費、消費物之代價及其墊款。
二、運送費及運送人所墊之款。
三、以租賃動產為營業者之租價。
四、醫生、藥師、看護生之診費、藥費、報酬及其墊款。
五、律師、會計師、公證人之報酬及其墊款。
六、律師、會計師、公證人所收當事人物件之交還。
七、技師、承攬人之報酬及其墊款。
八、商人、製造人、手工業人所供給之商品及產物之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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