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禁止非視障者從事按摩業,依司法院釋字第 649 號解釋之見解,係屬於對職業自由何種內容之限制?
(A)職業執行之限制
(B)職業自由主觀條件之限制
(C)職業自由客觀條件之限制
(D)職業準備行為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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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54), B(2269), C(5409), D(54), E(0) #1570468
統計: A(1054), B(2269), C(5409), D(54), E(0) #1570468
詳解 (共 9 筆)
#2495954
釋字第 649 號
身心障礙者保護法規定:「非本法所稱視覺障礙者,不得從事按摩業。」(修正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上開規定之「非本法所稱視覺障礙者」,經修正為「非視覺功能障礙者」)與憲法第七條平等權、工作權及比例原則之規定不符。
人民選擇職業應具備之客觀條件,係指對從事特定職業之條件限制,非個人努力所可達成,例如行業獨占制度,則應以保護特別重要之公共利益始得為之。且不論何種情形之限制,所採之手段均須與比例原則無違。
規定禁止非視障者從事按摩業,係屬對非視障者選擇職業自由之客觀條件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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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42669
這兩個釋字都是在講「職業選擇」 但結果卻不一樣,可以一起記
J584 重刑犯選擇當計程車司機→ 合憲
J649 禁止非視障者從事按摩業→ 違憲
為什麼都是選工作,大法官解釋結果卻不一樣呢?
一、因為重刑犯在從事計程車業時我們會要求計程車司機本身除了
1.有駕照(廢話嗎 沒駕照誰敢給你載
2.本身沒有重大犯罪情事
這點是小黃司機的「主觀條件」,畢竟基於乘客安全,立法者才在小黃司機上多加了一到安全把關。
二、再來是,為何禁止沒視障的人做按摩業是違憲呢?
理由很簡單,因為正常人也有工作的權利,如果只給視障者從事按摩,就違反了比例原則了
那為什麼題目是說「職業選擇客觀條件限制」呢?甚麼是客觀條件?
主客觀我是這樣分:
主觀條件:努力就可以達成的。ex:能力、資格、(重刑犯小黃司機就是資格上不符合)
客觀條件:非努力可以達成的。ex:行業獨佔制度
以上,有錯請更正,我就是不想賣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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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49189

BY 自行繪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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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42191
職業選擇自由--得選擇從事何種職業
1. 主觀限制 : 須具備專業能力或資格,個人後天努力可以控制.
Ex.特定行業不得有犯罪前科(自己可以選擇不要去犯罪)
2. 客觀限制 : 國家直接設定需特別資格,個人後天努力無法控制
Ex.殘障人士才可以從事按摩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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