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路人甲見路邊有人受重傷昏迷,本欲前往救助,靠近後見其頭部流血甚多,一時害怕,遂遺棄而
去,下列關於甲的論罪,何者正確?
(A)甲遺棄無自救力之人,成立刑法第 293 條遺棄罪
(B)甲依照法令應扶助,卻遺棄之,成立刑法第 294 條遺棄罪
(C)因害怕乃是人之常情,無期待可能性,甲不成立犯罪
(D)因離去並非積極遺棄行為,甲不成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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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8), B(42), C(799), D(1448), E(0) #3274586
統計: A(138), B(42), C(799), D(1448), E(0) #3274586
詳解 (共 5 筆)
#6183613
本題連構成要件都不該當
因此不能選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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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87292
(C)屬於到了罪責 是否可非難性的判斷=前面的構成要件該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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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65240
這題的正確答案是 (D) 因離去並非積極遺棄行為,甲不成立犯罪。因為甲只是「消極地離開而不顧」,而非積極將傷者移置他處,且一般路人對陌生人並無法定救助義務,故不成立刑法第 293 條或第 294 條的遺棄罪。
- 刑法第 293 條(遺棄罪):指對無自救力之人「積極遺棄」,例如將其搬運到偏僻處遺棄。
- 刑法第 294 條(加重遺棄罪):要求行為人必須對被害人負有法令或契約上的保護義務(如親屬、監護人),甲只是路人,無此義務。
- 選項 A、B 錯:甲不是積極遺棄,且沒有法定義務,因此不構成這兩條罪。
- 選項 C 錯:雖然害怕是人之常情,但此題的重點在於行為的性質(消極不作為)與法定義務的欠缺,而非期待可能性。
- 選項 D 判斷:甲只是「消極離去」,這在刑法第 293 條的「遺棄行為」中,通常被理解為不構成犯罪(除非有特定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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