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關於合會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合會之會首及會員以自然人為限
(B)會首同時可兼同一合會之會員
(C)限制行為能力人不得為會首
(D)合會應訂立會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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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44), B(2097), C(337), D(271), E(0) #430522
統計: A(344), B(2097), C(337), D(271), E(0) #430522
詳解 (共 6 筆)
#679190
民法第709-2條
會員及會首,以自然人為限
會首不得兼為同一合會之會員
無行為能力人及限制行為能力人不得為會首,亦不得參加其法定代理人為會首的合會
709-3條
合會應訂立會單
151
2
#840326
會首限制
1限自然人
2不得兼為同一合會之會員
3不得參加其法定代理人為會首的合會
4不得為無行為能力人及限制行為能力人會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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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4288944
第 709-2 條
會首及會員,以自然人為限。
會首不得兼為同一合會之會員。
無行為能力人及限制行為能力人不得為會首,亦不得參加其法定代理人為會首之合會
(➡️因此無行為能力人能是會員,只不能參加法代理人為會首的合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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