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關於收養之同意與收養之效力,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於收養關係存續中終止之。但本生父母與其直系血 親尊親屬,陷於生活困難者,不在此限
(B)子女被收養時,應得其父母或其祖父母之同意。但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無固定住所者,不在此限
(C)收養之同意,應作成書面,並經社會福利機關進行訪視報告後,於戶政機關登記,始生收養之 效力
(D)養子女從收養者之姓或維持原來之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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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9), B(30), C(167), D(930), E(0) #2098174

詳解 (共 3 筆)

#3722200
第 1078 條 
養子女從收養者之姓或維持原來之姓。 夫妻共同收養子女時,於收養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養子女從養父姓、養母姓或維持原來之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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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65266
民法第 1077 條 養子女與養父...
(共 334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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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63683
第 1076-1 條 子女被收養時,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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