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依憲法訴訟法之規定,下列有關聲請憲法法庭裁判程序之敘述,何者錯誤?
(A)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採行強制代理
(B)憲法法庭審理案件不徵收裁判費
(C)聲請人於裁判宣示或公告前原則上得撤回其聲請
(D)憲法法庭得合併審理分別提起的數件聲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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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840), B(2675), C(1534), D(1385), E(0) #2572649
統計: A(3840), B(2675), C(1534), D(1385), E(0) #2572649
詳解 (共 9 筆)
#4486631
憲法訴訟是否必須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111年1月4日施行)---西元2022
- 憲法訴訟法對於聲請憲法審查,並未採律師強制代理,當事人可以自己提出聲請或答辯,也可以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提出。另外,經憲法法庭審判長許可,當事人也可以委任法學教授、副教授或助理教授、機關辦理法制或法務人員提出憲法審查聲請。
- 但憲法法庭行言詞辯論時,則採律師強制代理為原則,除當事人或其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具有一定的專業資格(即具有法官、律師或法學教師資格)、受審查法規範主管機關或憲法法庭指定相關機關的代表人,以及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的被彈劾人已選任辯護人等情形以外,當事人必須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以提高憲法法庭言詞辯論的水準及效率,並兼顧維護當事人憲法訴訟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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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詞辯論採強制代理(一定要律師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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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依憲法訴訟法之規定,下列有關聲請憲法法庭裁判程序之敘述,何者錯誤?
(A)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採行強制代理
本法所稱當事人,係指下列案件之聲請人及相對人:
一、第三章案件:指聲請之國家最高機關、立法委員、法院及人民。
二、第四章案件:指聲請之國家最高機關,及與其發生爭議之機關。
三、第五章案件:指聲請機關及被彈劾人。
四、第六章案件:指聲請機關及被聲請解散之政黨。
五、第七章案件:指聲請之地方自治團體或其立法、行政機關。
六、第八章案件:指聲請之人民。
受審查法規範之主管機關或憲法法庭指定之相關機關,視為前項之相對人。
(B)憲法法庭審理案件不徵收裁判費
憲法法庭審理案件,不徵收裁判費。
(C)聲請人於裁判宣示或公告前原則上得撤回其聲請
聲請人於裁判宣示或公告前得撤回其聲請之全部或一部。但聲請案件於憲法上具原則之重要性,憲法法庭得不准許其撤回。
前項撤回,有相對人且經言詞辯論者,應得其同意。
聲請之撤回,應以書面為之。但於言詞辯論期日,得以言詞為之,並記載於筆錄。
前項以言詞所為之聲請撤回,如相對人不在場,應將筆錄送達。
聲請之撤回,相對人於言詞辯論到場,未為同意與否之表示者,自該期日起;其未於言詞辯論到場或係以書面撤回者,自筆錄或撤回書繕本送達之日起,十日內未提出異議者,視為同意撤回。
案件經撤回者,聲請人不得更行聲請。
(D)憲法法庭得合併審理分別提起的數件聲請案
分別提起之數宗聲請,憲法法庭得合併審理,並得合併裁判。但其聲請審查之法規範或爭議同一者,憲法法庭應就已受理之聲請案件合併審理。
聲請人以同一聲請書聲請數事項,憲法法庭得分別審理,並得分別裁判。
祝福幫我點讚的人都是準公務員,散播歡樂散播愛,口秋口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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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採行強制代理→言詞辯論程序才須採行強制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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