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刑法有關責任能力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未滿 14 歲之人,無責任能力
(B)滿 18 歲之人,有完全之責任能力
(C)出生或自幼瘖啞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D)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得減輕其刑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59), B(222), C(420), D(2635), E(0) #2770400
統計: A(159), B(222), C(420), D(2635), E(0) #2770400
詳解 (共 10 筆)
#5098405
第 18 條
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罰。
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滿八十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25
0
#5130112
刑法20條 瘖啞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刑法第20條規定:「瘖啞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而此所謂之「瘖啞人」,依司法院院字第一七○○號解釋,係指「出生」及「自幼」瘖啞者而言,而不啞或啞而不瘖,均不適用本條。
所謂「自幼」,當係指未滿七歲者而言。
17
0
#5173460
所謂身殘心不殘
法條不以有手冊為限
就算有手冊
還得符合不能或顯著降低
才符合文義解釋
16
0
#5172712
若包含殘障手冊,則一堆人都可以利用後天殘障然後去犯罪了
15
0
#6236260
殘障手冊的核發:有精神方面的疾病(帕金森氏症、精神分裂等等)也有非精神方面的疾病,例如:洗腎、截肢、失明、失聰等等、也可以申請的到殘障手冊(當然要符合其標準)。
回歸本題是問「責任能力」,又刑法的責任能力是以年齡與精神狀態來區分行為人有無承擔責任之有無(刑法第18~19條)。
舉例甲為成年人因截肢而取得殘障手冊,當然與責任能力欠缺無涉。(白話來說,甲是肢體殘缺、而不是腦殘)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