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外國人停留或居留期限屆滿前,有繼續停留或居留之必要時,應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延期之相關規定,下
列敘述何者錯誤?
(A)外國人居留原因消失,與本國雇主發生勞資爭議,正在進行爭訟程序,得准予繼續居留
(B)外國人逾期居留未滿 30 日,原申請居留原因仍繼續存在者,經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85 條第 4 款規定處罰 後,得向入出國及移民署重新申請居留
(C)入出國及移民署對於外國人於居留期間內,居留原因消失者,應廢止其居留許可,並註銷其外僑居留證
(D)外國人為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之配偶,其本人遭受配偶身體或精神虐待,經法院核發保護令並判決離 婚,在臺灣地區縱無設有戶籍之未成年親生子女,亦得准予繼續居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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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 B(7), C(6), D(71), E(0) #1197710
統計: A(2), B(7), C(6), D(71), E(0) #1197710
詳解 (共 2 筆)
#1433142
入出國及移民法
第 31 條
外國人停留或居留期限屆滿前,有繼續停留或居留之必要時,應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延期。
依前項規定申請居留延期經許可者,其外僑居留證之有效期間應自原居留屆滿之翌日起延期,最長不得逾三年。
外國人逾期居留未滿三十日,原申請居留原因仍繼續存在者,經依第八十五條第四款規定處罰後,得向入出國及移民署重新申請居留;其申請永久居留者,核算在臺灣地區居留期間,應扣除一年。
入出國及移民署對於外國人於居留期間內,居留原因消失者,廢止其居留許可,並註銷其外僑居留證。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准予繼續居留:
一、因依親對象死亡。
二、外國人為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之配偶,其本人遭受配偶身體或精神虐待,經法院核發保護令。
三、外國人於離婚後取得在臺灣地區已設有戶籍未成年親生子女監護權。
四、因遭受家庭暴力經法院判決離婚,且有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未成年親生子女。
五、因居留許可被廢止而遭強制出國,對在臺灣地區已設有戶籍未成年親生子女造成重大且難以回復損
害之虞。
六、外國人與本國雇主發生勞資爭議,正在進行爭訟程序。
外國人於居留期間,變更居留住址或服務處所時,應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第一項、第三項及前項所定居留情形,並準用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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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外國人為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之配偶,其本人遭受配偶身體或精神虐待,經法院核發保護令。
所以如果要用保護令來申請繼續居留的話,其實不能離婚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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