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依據藥事法之規定,對於查獲之偽藥、禁藥、劣藥或不良醫療器材之處置,下列何者錯誤?
(A)查獲之偽藥或禁藥,沒入銷燬之
(B)查獲之劣藥或不良醫療器材,如係本國製造,經檢驗後仍可改製使用者,應由直轄市或縣 (市)衛生主管機關,派員監督原製造廠商限期改製
(C)查獲之劣藥或不良醫療器材,如係本國製造,經檢驗後不能改製或屆期未改製者,沒入銷 燬之
(D)查獲之劣藥或不良醫療器材,如係核准輸入者,應即予以封存,沒入銷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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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01), B(208), C(73), D(5059), E(0) #1155304
統計: A(401), B(208), C(73), D(5059), E(0) #1155304
詳解 (共 10 筆)
#1290564
如係核准輸入者,應即封存,並 由直轄市或縣 (市) 衛生主管機關責令原進口商限期退運出口,屆期未能 退貨者,沒入銷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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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1479
個人推測,如有錯誤再麻煩指出:)
因法規在制定上是分開的
分別是第79條與82條
第79條是敘述不法藥物的查處做規定
其中如果禁藥偽藥的出現,該如何處理,為行政處罰,著重行政單位處理不法物品依循流程
第82條才對輸入製造的單位下罪名,再敘述該罪的罰則
其中沒有再一次提到違法藥品處理,因此使用行政處罰的沒入應該是合理的
簡單來說
“讓違法的東西消失,是行政,屬於沒入
因為你犯罪才有的額外處罰,是刑罰,屬於沒收”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針對毒品器具也是沒入銷燬,讓違法的東西消失
第19條才敘述本罪所得之利益或工具,則沒收之,就是額外處罰,屬於刑罰的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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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9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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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51154
覺得樓上的論點滿有意思的,但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1.2級是沒收銷毀,3.4級才是沒入銷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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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36478
藥事法
第 77 條
直轄市或縣 (市) 衛生主管機關,對於涉嫌之偽藥、劣藥、禁藥或不良醫療器材,
就偽藥、禁藥部分,應先行就地封存,並抽取樣品予以檢驗後,再行處理;
就劣藥、不良醫療器材部分,得先行就地封存,並抽取樣品予以檢驗後,再行處理。
其對衛生有重大危害者,應於報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後,沒入銷燬之。
前項規定於未經核准而製造、輸入之醫療器材,準用之。
第 79 條
查獲之偽藥或禁藥,沒入銷燬之。
查獲之劣藥或不良醫療器材,
如係本國製造,經檢驗後仍可改製使用者,應由直轄市或縣 (市) 衛生主管機關,派員監督原製造廠商限期改製;其不能改製或屆期未改製者,沒入銷燬之;
如係核准輸入者,應即封存,並由直轄市或縣 (市) 衛生主管機關責令原進口商限期退運出口,屆期未能退貨者,沒入銷燬之。
前項規定於經依法認定為未經核准而製造、輸入之醫療器材,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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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9437
請問為何"查獲之偽藥或禁藥,沒入銷燬之",是沒入不是沒收阿?
偽禁藥不是都刑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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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61046
題目是問查獲喔~不是涉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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