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公寓大廈社區住戶於防火巷弄、樓梯間及共同走廊等處所堆置雜物且有營業使用事實,妨礙逃生,因而致人重傷者,得處多久有期徒刑?
(A)3個月以上6年以下
(B)6個月以上5年以下
(C)1年以上5年以下
(D)1年以上7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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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公寓大廈社區住戶於防火巷弄、樓梯間及共同走廊等處所堆置雜物且有營業使用事實,妨礙逃生,因而致人重傷者,得處多久有期徒刑?
(A)3個月以上6年以下
(B)6個月以上5年以下
(C)1年以上5年以下
(D)1年以上7年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