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就學前階段而言,現行特殊教育法中,學校、幼兒園及社會福利機構依身心障礙學生在校(園)學習及生活
需求,所提供之支持服務包含哪些?
甲、教育輔助器材 乙、課後照顧 丙、學習及生活人力協助
丁、家庭支持服務 戊、復健服務
(A)甲乙丙丁
(B)甲乙丙戊
(C)甲丙丁戊
(D)甲乙丙丁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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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0), B(40), C(720), D(226), E(0) #1616481
統計: A(200), B(40), C(720), D(226), E(0) #1616481
詳解 (共 5 筆)
#3227913
第 33 條
學校、幼兒園及社會福利機構應依身心障礙學生在校(園)學習及生活需求,提供下列支持服務:一、教育輔助器材。二、適性教材。三、學習及生活人力協助。四、復健服務。五、家庭支持服務。六、校園無障礙環境。七、其他支持服務。經主管機關許可在家實施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身心障礙學生,適用前項第一款至第五款服務。前二項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身心障礙學生無法自行上下學者,由各主管機關免費提供交通工具;確有困難提供者,補助其交通費;其實施辦法及自治法規,由各主管機關定之。各主管機關應優先編列預算,推動第一項、第四項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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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19847
<特教法>第 33 條
學校、幼兒園及社會福利機構應依身心障礙學生在校(園)學習及生活需求,提供下列支持服務: 一、教育輔助器材。 二、適性教材。 三、學習及生活人力協助。 四、復健服務。 五、家庭支持服務。 六、校園無障礙環境。 七、其他支持服務。 經主管機關許可在家實施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身心障礙學生,適用前項第一款至第五款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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