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根據 DSM 第五版,下列有關注意力缺陷過動症的敘述,何者符合診斷標準?
(A) 12 歲之前會出現某些過動衝動或不專注的症狀
(B)注意力不足和過動衝動症狀持續出現至少 3 個月以上
(C)伴隨有廣泛性發展障礙或自閉症類群障礙或情緒障礙
(D)某些症狀必須至少明顯出現在學校的情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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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87), B(246), C(126), D(143), E(0) #927666

詳解 (共 3 筆)

#1314044
ADHD Diagnostic Criteria –DSM 5
診斷需附合下述條件
 A. 持續的ADHD症狀,會表現出影響患者正常工作或其發展。
常有(1) 或 (2)組症狀的特點;上述的症狀九項中有六項吻合,
且症狀出現時間超過六個月;
 B. 症狀於12歲前已經存在;
 C. ADHD症狀在兩種以上的場合出現;(如在家庭、學校或工
作場地;或與朋友或親屬参與其他活動期間)
 D. 會影響到當事人的學業、人際關係、職業及工作的質量或
成就;
 E.上述症狀的發生要排除精神分裂症或其他精神障礙的疾病
過程;又或可由其他精神疾患更能地解釋的(如情緒障礙、
焦慮障礙、 精神分裂、 人格障礙、 藥物中毒或戒斷症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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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3389
共病現象(comorbidity)的定義就是同時罹患兩種或兩種以上疾病,而這些疾病在病理上通常不相關;在過去精神疾病診斷與統計手冊第四版(The Diagnostic and Statistical Manual of Mental Disorders;簡稱DSM-IV)與國際疾病與相關健康問題之統計分類第10International Statistical Classification of Diseases and Related Health Problems;簡稱ICD-10)對於自閉症與ADHD的診斷方面是相互排除的,也就是說若診斷為ADHD,就必須先排除是廣泛性發展疾患(pervasive development disorder;簡稱PDD,其中包含自閉症)的可能,所以在過去自閉症與ADHD的診斷是不能同時存在,但現行的DSM-VICD-11皆已將相互排除的限制移除,就像前面所敘述的,我們可以在兩種不同診斷的小朋友身上發現彼此的症狀,因此就有許多人口學及流行病學的研究在探討自閉症與ADHD的共病現象;國外研究發現(Simonoff2008),自閉症與ADHD有高達30%的共病率(兩種病的症狀共同發生的機率),另一篇研究也指出在ADHD小朋友中約有20-25%的小朋友會出現自閉症的症狀,在自閉症的小朋友當中約有30-80%的小朋友會出現ADHD的症狀(Rommelse 2011),在診斷症狀方面共病的結果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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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力不足/過動症(Attention-Deficit/Hyperactivity Disorder)

DSM-5診斷準則

A.具干擾功能或發展的持續注意力不足及/或過動-衝動樣態(pattern),有(1)及/或(2)之特徵:

註:這些症狀並非主源於對立行為、違抗、敵對或無法了解工作或指示的表現。青少年與成人(滿17歲以上)至少需有5項症狀。

1.不專注:有至少持續6 個月(B)的下列6 項(或更多)症狀,到達不符合發展階段且對社會及學術/職業活動造成直接負面影響之程度:(B) 注意力不足和過動衝動症狀持續出現至少 3 個月以上

a.經常無法仔細注意細節或者在做學校功課、工作或其他活動時,容易粗心犯錯(如:看漏或漏掉細節、工作不精確) 。

b.工作或遊戲時難以維持持續注意力(如:在上課、會話或長時間閱讀時難以維持專注)。

c.直接對話時,常好像沒在聽(如:心好像在別處,即使無任何的分心事物) 。

d.經常無法遵循指示而無法完成學校功課、家事或工作場所的責任(如:開始工作後很快失焦且容易分心)。

e.經常在組織工作與活動上有困難(如:難以處理接續性的工作;難以維持有序的擺放物品及所有物;亂七八糟、缺乏組織的工作;時間管理不良;無法準時交件)。

f.經常逃避、討厭或不願從事需要持久心力的工作(如:學校功課或家庭作業;在青少年與成人的準備報告、完成表格填寫、看長篇文件)。

g.經常遺失工作或活動所需的東西(如:學校課業材料、筆、書、工具、錢包、鑰匙、書寫作業、眼鏡、手機)。

h.經常容易受外在刺激而分心(在青少年與成人可包括在想無關的內容)。

i.在日常生活中常忘東忘西(如:做家事、跑腿;在青少年和成人則有回電話、付帳單、記得邀約)。

2.過動及衝動:有至少持續6個月(B)的下列 6項(或更多)症狀,到達不符合發展階段且對社交及學術/職業活動造成直接負面影響之程度:(B) 注意力不足和過動衝動症狀持續出現至少 3 個月以上

:這些症狀並非主源於對立行為、違抗、敵對或無法了解工作或指示的表現。青少年與成人(滿17歲以上)至少需有5項症狀。

a.經常手腳不停的動或經敲/踏,或者在座位上蠕動。

b.經常在該維持安坐時離席(如:在教室、辦公室、其他工作場所或是其他應留在其位置的情境中離開他的位置)。

c.經常在不宜跑或爬的場所跑或爬(註:在青少年與成人,可能只有坐不住的感覺。)

d.經常無法安靜地玩或從事休閒活動。

e.經常處在活躍的狀態,好像被馬達驅使般的行動(如:無法在餐廳、會議中長時間安坐或是久坐不動會覺得不安適;別人會感覺到他坐立不安或是難以跟得上)。

f.經常太多話。

g.經常在問題尚未講完時衝口說出答案(如:說出別人要講的話;在會話過程中不能等待輪流說話)。

h.經常難以等待排序(如:排隊時)。

i.經常打斷或侵擾他人進行的活動(如:在會話交談、遊戲或活動時冒然介入;沒有詢問或得到許可就動用別人的東西;在青少年與成人,可能會侵擾或搶接別人正在做的事情。)

B.12歲前就有數種不專注或過動-衝動的症狀。(A)

C.數種不專注或過動-衝動的症狀在二種或更多的情境表現(D)(如:在家、學校或上班時;與朋友或親戚在一起時;在其他的活動中)。(D) 某些症狀必須至少明顯出現在學校的情境

D.有明顯證據顯示症狀干擾或降低社交、學業或職業功能的品質。

E.這些症狀不是單獨出現於思覺失調症或其他的精神病症,無法以另一精神障礙症做更好的解釋(如:情緒障礙症、焦慮症、解離症、人格障礙、物質中毒或戒斷)。

資料來源:https://aileenlin.gitbooks.io/intern-handout/content/C1-3/3.1.adhd.html



補充DSM-5 在「神經發展異常」診斷準則上的修改重
注意力缺陷過動症

1.症狀初發年齡由7 歲放寬到12 歲之前。

2.取消亞型而用相對應的特徵陳述。

3.容許與「廣泛自閉症」同時診斷。

4.成人的注意力缺陷及過動症狀的數目只要各五項(而非兒童和青少年的各六項)。

5.置ADHD 於「神經發展異常」中,它反映了目前的觀點─ADHD 與大腦發展有關聯。

資料來源:美國精神醫學協會《心理異常診斷與統計手冊》第五版之修訂內涵/鈕文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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