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甲因長期失業,因此在網路上張貼訊息,將出售其甫出生之女嬰給善心人士。乙、丙結婚多年並未產子,與甲聯絡後以新台幣一百萬元買下該女嬰。試問此一行為之法律效力如何?
(A)契約自由,當然有效
(B)應經女嬰之母親承認始為有效
(C)違反公序良俗,無效
(D)應經公證始生效力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67), B(89), C(11527), D(287), E(0) #136747
統計: A(67), B(89), C(11527), D(287), E(0) #136747
詳解 (共 4 筆)
#835610
第1076條之1(子女被收養應得父母之同意)*
子女被收養時,應得其父母之同意。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父母之一方或雙方對子女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或有其他顯然不利子女之情事而拒絕同意。
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事實上不能為意思表示。
前項同意應作成書面並經公證。但已向法院聲請收養認可者,得以言詞向法院表示並記明筆錄代之。
第一項之同意,不得附條件或期限。
一、父母之一方或雙方對子女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或有其他顯然不利子女之情事而拒絕同意。
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事實上不能為意思表示。
前項同意應作成書面並經公證。但已向法院聲請收養認可者,得以言詞向法院表示並記明筆錄代之。
第一項之同意,不得附條件或期限。
46
1
#2352024
民法72條: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
30
0
#1173622
子女被收養時,應得其父母之同意。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父母之一方或雙方對子女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或有其他顯然不利子女之情事而拒絕同意。
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事實上不能為意思表示。
前項同意應作成書面並經公證。但已向法院聲請收養認可者,得以言詞向法院表示並記明筆錄代之。
第一項之同意,不得附條件或期限。
一、父母之一方或雙方對子女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或有其他顯然不利子女之情事而拒絕同意。
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事實上不能為意思表示。
前項同意應作成書面並經公證。但已向法院聲請收養認可者,得以言詞向法院表示並記明筆錄代之。
第一項之同意,不得附條件或期限。
24
0
#5671606
人類是無價的,不能以價值來衡量,嚴重違反公序良俗
5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