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甲對於情敵乙做下列何種行為,不會構成刑法上的犯罪?
(A)向乙的父母誣指乙考試作弊;
(B)四處跟人說乙在家會毆打母親;
(C)在乙母親的喪禮上高聲播放兒歌;
(D)將乙寄給心上人的情書藏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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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25), B(4), C(476), D(44), E(0) #3228703
統計: A(525), B(4), C(476), D(44), E(0) #3228703
詳解 (共 5 筆)
#6883225
(A) 只對父母說,未散佈於眾,非誹謗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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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01116
(A)就不能是誹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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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44091
各選項詳細解析
| 選項 | 結論 | 法律解析與罪名 |
| (A) | 不犯罪 | 不符誹謗罪(§310): 誹謗罪須以「意圖散布於眾」為要件。向乙的「父母」這類特定少數人告知,不具備散布於眾的意圖。此外,這也不構成誣告罪(§169),因為誣告罪必須是向「該管公務員」(如警察、檢察官)誣告。 |
| (B) | 構成犯罪 | 誹謗罪(§310): 毆打母親屬於具體事實之指摘。雖然第 310 條第 3 項規定證明真實不罰,但後段提到「涉及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在家打母親屬私德,四處宣揚足以損毀乙的名譽,故成罪。 |
| (C) | 構成犯罪 | 妨害祭祀罪(§246): 對於屍體、墳墓、祭壇或「喪葬場所」,公然侮辱者。在喪禮播放兒歌被實務認定為對往生者及家屬的極大輕蔑,屬於公然侮辱喪葬場所,處 6 月以下有期徒刑。 |
| (D) | 構成犯罪 | 妨害郵件秘密罪(§315): 無故開拆或「隱匿」他人之封緘信函、文書或電報者。將乙的情書「藏起來」即屬於「隱匿」行為,侵犯了信件的秘密與隱私,成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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