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甲與乙通謀作成所有權之假移轉,將甲所有之 G 土地移轉登記為乙所有。丙授與代理權予丁,委請丁代為購買土地,丁自己決定代理丙向乙購買 G 土地,並完成移轉 G 土地所有權於丙之登記程序。關於甲與乙之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丁知悉其情事,惟丙並不知情,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與丙間關於 G 土地之買賣契約有效;移轉 G 土地所有權予丙之物權行為無效
(B)乙與丙間關於 G 土地之買賣契約無效;丙取得 G 土地之所有權
(C)乙與丙間關於 G 土地之買賣契約有效;移轉 G 土地所有權予丙之物權行為效力未定
(D)乙與丙間關於 G 土地之買賣契約無效;移轉 G 土地所有權予丙之物權行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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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 B(48), C(94), D(37), E(0) #376974

詳解 (共 5 筆)

#899258
我的理解如下(有誤請指正):

甲、乙間的通謀虛偽表示,因為民法規定而無效,除非善意第三人受他們的交易影響,才有討論有效的空間。
丁是代理善意第三人丙向乙買地,但代理的效力,又因為民法規定法律行為有瑕疵時,原則上以代理人(丁)斷定。所以丁跟乙間的買賣,是以丁是否善意決定效力。
本題,在物權行為(土地登記移轉)上,並沒有759之1對善意人的保護,因為這裡的交易相對人,是看代理人(丁)有否善意。丁知悉其情事,所以物權行為沒有保護必要。此時乙依法民法規定,是無權代理,故物權行為效力未定
而又鑒於物權無因性,所以債權行為(代理人丁跟乙購買土地),效力不受物權效力影響,故乙、丁間買賣契約有效

法條如樓上各位法學先進所言,在此不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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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1353
謝謝樓上的回答 ^_^   

有一個小小的點    乙 應該是無權處分  不是無權代理

乙是 因為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無效。

所以沒有取得所有權  

無權處分 應該看所有權人的意思 來決定是否產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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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9180
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無效。但不得以其無效,對抗善意第三人。丙善意所以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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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16487
(B)(D)錯誤 丙有代理權.乙亦無無權...
(共 148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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