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行政處分依法作成,並送達相對人後,即具有下列何項效力?
(A)既判力
(B)確定力
(C)存續力
(D)不可變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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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50), B(935), C(2684), D(104), E(2) #137492

詳解 (共 8 筆)

#120099

A.既判力
  ---民訴終局裁判該判決所形成之力,以後當事人或法院不得翻轉或相違背
  ---亦稱「實質上之確定力」
    

B.確定力----
  傳統學說見解,意指對行政處分的撤銷或撤回限制,源自於民事訴訟之概念之變形

C.存續力
  1.請參考行政程序法第110第3項
    行政處分未經撤銷、廢止或未因其他事由而失效者,其效力繼續存在
  2.有學說見解,認傳統見解「確定力」似乎被「存續力」所取代

D.不可變更力
  --同「確定力」,只是換一種用詞


綜合上述:選C是最好的!因為他是選擇題,應選最佳答案。

再者,法律亦有明文,其餘皆為學說見解。
謝謝2F徐先進的網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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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640278

行政處分一經合法送達,不待處分確定,即生實質存續力(或稱實質確定力),亦即行政處分之實質存續力並不以先發生形式存續力(或稱形式確定力)為必要。法院判決則不同,判決實質確定力必以先發生形式確定力為必要,這是行政處分與法院判決在效力上很大的不同點。

 

 

所 謂實質確定力,乃指當事人不得再為相反之主張,法院不得再為相反之認定;所謂形式確定力,乃指當事人不得再透過通常救濟程序,請求法院廢棄原判決。關於行 政處分之效力,實務上雖然沿用法院判決實質確定力、形式確定力之用語,惟新近的見解對於行政處分之效力,則賦予更大的彈性,捨棄實質確定力、形式確定力之 名稱,改以實質存續力、形式存續力替代,其中最大之不同即在於,實質存續力並不以先發生形式存續力為必要,因此行政處分經合法送達時,即生實質存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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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40201

行政處分的效力

(一)存續力:指行政處分一作成,即具有限制處分機關之廢棄權限的效力,使得行政機關不得任意否定行政處分之效力
1.形式存續力:行政處分之相對人、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對該處分已不能依法訴請救濟,該處分因而發生不可爭力
2.實質存續力:行政處分發生形式存續力後,該處分對其相對人、利害關係人,與原處分機關雙方面均發生拘束力。若行政處分無實質存續力,行政機關仍得在一定前提條件下撤銷或廢止該處分,使其失去效力

(二)構成要件效力:一個發布、生效的既成行政處分,對處分機關以外的其他行政機關有義務將該處分當作一個構成要件或既成事實,予以承認、接受

(三)拘束力:行政處分頒布後,就產生法律效果,可以拘束行政處分的相對人,有時與該處分有關係之人,也受其拘束。縱使該行政處分是有瑕疵的,在未經有權的機關撤銷前,仍是有效的處分,各機關應受其拘束

(四)執行力:行政處分有需執行者,也有不需執行者。行政處分未發生形式的確定力,原則上可以執行,不因爭訟而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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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907
感謝m(_ _)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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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948
這樣的解釋好清楚,謝謝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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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756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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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802

請問有哪位高手可以解釋嗎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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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4923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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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既判力既判力為實質之確定力,終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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