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行政處分經有效成立後,在未依法變更或喪失其效力以前,任何人均不得否認其效力,且有強制他人承認其效力的力量。該效力學理上稱為:
(A)確定力
(B)公定力
(C)拘束力
(D)執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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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2), B(396), C(346), D(49), E(0) #705454
統計: A(252), B(396), C(346), D(49), E(0) #705454
詳解 (共 3 筆)
#1321060
借用Michael Chu 的解答
確定力:裁判於確定時發生確定力,不得再行撤銷或變更之。 裁判確定力有二種→形式確定&實質確定力。
1.形式確定力→乃指為裁判者及裁判者對該案件,除依非常上訴或再審程序外,已不能依通常程序聲明不服, 法院亦不得撤銷或變更之意→乃基於程序法而發生。
2.實質確定力→屬實體法上之效力,惟實體法上之內容,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乃單純程序上 裁判,不生實質的確定。科刑、無罪、免訴之判決,乃直接判斷其實體法之內容,自具有實質之 確定力,一經確定,當事人不得就該案件再行起訴,法院亦不得再就該案件重為審理,故又稱既判力,亦即一事不再理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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