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選舉訴訟由何者審理?
(A)立法院
(B)法院
(C)中央選舉委員會
(D)內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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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 B(3171), C(446), D(6), E(0) #133105

詳解 (共 3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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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訴訟: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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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訴訟
 
選舉訴訟制度採二審制,受理法院應於6個月內審理終結,不得延宕時日,以保護當事人權益。其訴訟共分為2種:
 
一、選舉無效之訴:
選舉委員會辦理選舉違法,足以影響選舉結果者,檢察官、候選人,得自當選人名單公告之日起15日內,以各該選舉委員會為被告,向管轄法院提起選舉無效之訴。
 
二、當選無效之訴:
當選人有1.當選票數不實,足以影響選舉結果之虞者;或2.有暴力或賄選行為介入選舉之情事者,選舉委員會、檢察官或同一選舉區之候選人得以當選人為被告,自公告當選人名單之日起30日內,向該管轄法院提起當選無效之訴。當選人參選時之資格不符規定者,於任期屆滿前,均得提起當選無效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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