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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12年 - 113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_儲備約僱人員甄選:國稅法規概要#115947 | 科目:稅務法規(稅務相關法規)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12年 - 113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_儲備約僱人員甄選:國稅法規概要#115947

年份:112年

科目:稅務法規(稅務相關法規)

20. 根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關於呆帳損失之認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債務人經重整,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者,應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並應於發生當年度沖抵備抵呆帳
(B)提列備抵呆帳,應包括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已貼現之票據
(C)備抵呆帳餘額最高不得超過應收帳款及應收票據餘額之百分之二
(D)債權中有逾期一年,經催收後,未經收取本金或利息,應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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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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