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甲之A地與乙之B地二建地相鄰。甲、乙均打算以自己之建地蓋透天厝。為了避免爭議, 甲、乙並找了土木技師來丈量,設立界址。不料先動工之甲偷移界址10公分,以擴大 自己之房地面積。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如知甲越界而不即提出異議,乙不得請求甲拆屋還地,但得請求甲對於乙因此所 受之損害,應支付償金
(B)乙如知甲越界而不即提出異議,仍可請求甲拆屋還地
(C)乙如知甲越界而不即提出異議,乙不得請求甲拆屋還地,但可請求甲以相當之價額 購買越界部分之土地及因此形成之畸零地
(D)乙就前項事實起訴時,法院得斟酌公共利益及當事人利益,免甲拆屋還地之責任, 而要求甲支付價金或購買越界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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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1), B(332), C(215), D(151), E(0) #1850012

詳解 (共 5 筆)

#2955464
民法796第一項前段:土地所有人建築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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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80869
(A)乙如知甲越界而不即提出異議,乙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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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4852
土地所有人建築房屋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逾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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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26357
第796條I土地所有人建築房屋非因故意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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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34403
Ⅰ土地所有人建築房屋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逾越地界者,鄰地所有人如知其越界而不即提出異議,不得請求移去或變更其房屋。但土地所有人對於鄰地因此所受之損害,應支付償金。
Ⅱ前項情形,鄰地所有人得請求土地所有人,以相當之價額購買越界部分之土地及因此形成之畸零地,其價額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者,得請求法院以判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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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土地所有人建築房屋逾越地界,鄰地所有人請求移去或變更時,法院得斟酌公共利益及當事人利益,免為全部或一部之移去或變更。但土地所有人故意逾越地界者,不適用之。
Ⅱ前條第一項但書及第二項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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