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駐衛警察未經許可持有電擊器,持有人應受下列何種處罰?
(A)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處拘留
(B)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處拘留或罰鍰
(C)依警械使用條例處罰鍰及沒入
(D)依警械使用條例處沒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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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 B(377), C(482), D(2276), E(0) #1802476

詳解 (共 8 筆)

#3370073
警械使用條例第14條
警械非經內政部或其授權之警察機關許可,不得定製、售賣或持有,違者
由警察機關
沒入。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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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21794
持有並非攜帶
所以如果把未經許可持有的電擊器帶出去才會依照社維法63條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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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33487
警械使用條例第 14 條警械非經內政部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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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40213
PS.帶著電擊器出去晃(攜帶),才會另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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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47319

電擊器:警械、查禁物。

 

 

 

違反定製售賣持有警械:依警械使用條例第14條,由警察機關(分局)(應)沒入。

 

 

 

違反造、賣、輸、帶、查禁物,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8款,由「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拘留、罰鍰。」

 

並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查禁物,不問是否為行為人所有,應沒入,且沒入查禁物,不受沒入時效3個月限制,無時效限制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42&flno=14

警械使用條例 第 14 條

 

I. 警械非經內政部或其授權之警察機關許可,不得製、賣或有,違者由警察機關   (應)   沒入。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II. 前項許可定製、售賣或持有之警械種類規格、許可條件、許可之申請、審查、註銷、撤銷或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63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63 條

 

I.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鍰

 

一、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化學製劑或其他危險物品者。

二、無正當理由鳴槍者。

三、無正當理由,攜帶用於開啟或破壞門、窗、鎖或其他安全設備之工具者。

四、放置、投擲或發射有殺傷力之物品而有危害他人身體或財物之虞者。

五、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

六、蒙面偽裝或以其他方法驚嚇他人有危害安全之虞者。

七、關於製造、運輸、販賣、貯存易燃、易爆或其他危險物品之營業,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或其營業設備及方法,違反法令規定者。

八、造、輸、賣、帶或列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者。 (查禁物)

 

II. 前項第7款、第8款,其情節重大或再次違反者,處或併處停止營業或勒令歇業。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22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22 條

 

I. 左列之物  ()  沒入之:

 

一、因違反本法行為所生或所得之物。

 

二、查禁物

 

II. 前項第1款沒入之物,以屬於行為人所有者為限;第2款之物,不問屬於行為人與否 (沒入之。

 

III. 供違反本法行為所用之物,以行為人所有者為限,得沒入之。但沒入,應符合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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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95358
63 沒有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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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8571
駐衛警察未經許可持有電擊器,持有人應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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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37651
警械使用條例第 14 條  警械非經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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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2975233
未解鎖
警械使用條例之處罰僅有沒入→要件為定製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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