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駐衛警察未經許可持有電擊器,持有人應受下列何種處罰?
(A)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處拘留
(B)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處拘留或罰鍰
(C)依警械使用條例處罰鍰及沒入
(D)依警械使用條例處沒入
統計: A(12), B(377), C(482), D(2276), E(0) #1802476
詳解 (共 8 筆)
警械非經內政部或其授權之警察機關許可,不得定製、售賣或持有,違者
由警察機關沒入。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電擊器:警械、查禁物。
違反定製、售賣、持有警械:依警械使用條例第14條,由警察機關(分局)(應)沒入。
違反製造、販賣、運輸、攜帶、公然陳列查禁物,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8款,由「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拘留、罰鍰。」
並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查禁物,不問是否為行為人所有,應沒入,且沒入查禁物,不受沒入時效3個月限制,無時效限制。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42&flno=14
警械使用條例 第 14 條
I. 警械非經內政部或其授權之警察機關許可,不得定製、售賣或持有,違者由警察機關 (應) 沒入。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II. 前項許可定製、售賣或持有之警械種類規格、許可條件、許可之申請、審查、註銷、撤銷或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63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63 條
I.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鍰:
一、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化學製劑或其他危險物品者。
二、無正當理由鳴槍者。
三、無正當理由,攜帶用於開啟或破壞門、窗、鎖或其他安全設備之工具者。
四、放置、投擲或發射有殺傷力之物品而有危害他人身體或財物之虞者。
五、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
六、蒙面偽裝或以其他方法驚嚇他人有危害安全之虞者。
七、關於製造、運輸、販賣、貯存易燃、易爆或其他危險物品之營業,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或其營業設備及方法,違反法令規定者。
八、製造、運輸、販賣、攜帶或公然陳列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者。 (查禁物)
II. 前項第7款、第8款,其情節重大或再次違反者,處或併處停止營業或勒令歇業。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22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22 條
I. 左列之物 (應) 沒入之:
一、因違反本法行為所生或所得之物。
二、查禁物。
II. 前項第1款沒入之物,以屬於行為人所有者為限;第2款之物,不問屬於行為人與否, (應) 沒入之。
III. 供違反本法行為所用之物,以行為人所有者為限,得沒入之。但沒入,應符合比例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