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19歲已婚男性,自幼父母雙亡,由伯父一家撫養長大(但未完成收養之法律程序),提出捐贈部分肝臟給肝硬化末期的伯父之意願。依據「人體器官移植條例」(民國110年修正) 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最適當?
(A) 18歲以上之人,得捐贈部分肝臟予其五親等以內之親屬
(B) 因未滿20歲,雖具有意思能力,但不符合捐贈規定
(C) 應經醫師、法律專家學者及其他社會公正人士至少3人組成之醫學倫理委員會審查通過
(D) 18歲以上未滿20歲之已婚者,其配偶需同時出具書面同意書始得為之
詳解 (共 2 筆)
未解鎖
成年人或18歲以上之未成年人已結婚者,得...
未解鎖
•(A) 18歲以上之人,得捐贈部分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