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美國(AAMR定義智能障礙,將適應行為領域分為三大部分,分別為:conceptual skills、social skills與(
(A) practical skills (
(B) self-care skills
(C) self-development skills
(D) communication skil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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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55), B(112), C(68), D(115), E(0) #385882

詳解 (共 3 筆)

#538232

AAMR 在2002年對智能障礙的定義進行第十版之修正,其中對適應行為之界定乃根據因素分析研究結果改為結合概念(conceptual)、社會(social)與實用(practical)三大技巧領域在日常生活中的功能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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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AAMR:概念技巧(conceptual skills)、社會技巧(social skill)、實用技巧(practical skil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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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AAMR美國智能障礙協會,1992: 「智障能障係指個人某些能力的缺限,呈現一般智能表現顯著低於平均數,同時在下列應用性適應能力領域存在二個或二個以上的缺陷:溝通能力、自我照顧、居家生活、社交技能、社區資源應用、自我指導、健康安全、功能性學科、休閒娛樂以及工作等能力。智能障礙發生在十八歲以前。」
1. 特色
(1) 智商上限仍維持在70-75之間,但適應能力方面由一般適應行為到特定適應技能
(2) 發展期間為18歲以前
(3) 適應行為的功能性問題,以及需給予支持的十項領域

(二) AAMR,2002:
「智能障礙係指在智力功能和適應行為上存有顯著之限制而表現出的一種障礙,所謂適應行為指的是概念、社會和應用三方面技能,智能障礙發生於18歲之前。」

(三) AAMR 2002與1992年異同 1. 相同
(1) 保留智能障礙名稱
(2) 保留1992年定義的基本特徵,即生態和功能取向的特徵
(3) 維持診斷標準的三要素:智力、適應行為和發生年齡
(4) 保留「需要支持的程度」為分類系統的主要依據
(5) 維持「臨床判斷」在診斷、分類、和支持系統中扮演的角色

2. 相異
(1) 將適應行為界定為概念、社會和應用三方面
(2) 增加一項假定,即描述個體智力功能和適應行為上的限制,其主要目的是發展個別化支持系統
(3) 將智商70或75以下改成智力測驗上表現至少低於平均數2個標準差以下,並考量測量標準誤,及工具的優、缺點
(4) 以「支持模式」為基礎的分類系統,改為多元的分類系統
(5) 將1992年定義的四個向度診斷模式,改為五個向度,增加「參與、互動和社會角色」向度
(6) 將1992年定義的七項支持功能改為八項,增加「教學」
(7) 增加對「臨床判斷」原則的具體說明
 
來源:http://ying016.pixnet.net/blog/post/21146115-%E8%A9%A6%E8%AA%AA%E6%98%8Eaamr%E5%9C%A82002%E8%88%871992%E5%B9%B4%E5%B0%8D%E6%99%BA%E8%83%BD%E9%9A%9C%E7%A4%99%E4%B9%8B%E5%AE%9A%E7%BE%A9%E7%9A%84%E7%95%B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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