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甲希望射殺乙,但因技術不佳,射穿旁邊的名貴花瓶。」針對此一情況,以下的敘述何者正確?
(A)甲之行為成立殺人未遂與過失毀損,二罪併罰
(B)甲之行為僅成立殺人未遂
(C)甲的行為構成客體錯誤
(D)甲的行為涉及選擇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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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90), B(2676), C(680), D(45), E(0) #164582
統計: A(890), B(2676), C(680), D(45), E(0) #164582
詳解 (共 9 筆)
#118833
此題並非「吸收關係」......應該是「想像競合」才對
所謂吸收關係乃法條競合
係指針一行為使"1個法益"受到侵害,而同時有多個法條規範,形成不純正競合(假競合)
故依特別關係,補充關係,吸收關係,選擇適當的法條處斷
ex:普通殺人罪 < 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
ex: 傷害罪 < 重傷害罪
但按本題,
甲的一個行為,已確實造成2個法益(生命權)(財產權)受到侵害(真競合)
此為構成要件之打擊錯誤,與吸收關係沒有關係
應論以:本罪未遂+實罪過失,再依刑法55條:想像競合「從一重處斷」
而殺人未遂罪 > 過失毀損罪---->故以殺人未遂罪處斷
A:從一重處斷
C:打擊錯誤
D:甲並無射中乙或花瓶都好之故意,故不涉及選擇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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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4937
客體錯誤:
甲欲殺乙,誤將丙當作乙而殺之。為等價之客體錯誤,不阻卻故意,故甲仍成立刑法故意殺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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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1359
如4F所言,過失毀損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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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940
「甲希望射殺乙,但因技術不佳,射穿旁邊的名貴花瓶。」
想像競合,從一重殺人未遂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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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327
是打擊錯誤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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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547
請問(C)是哪裡不正確呢?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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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51181
此為打擊錯誤(槍法差)
(A)甲之行為成立殺人未遂與過失毀損,二罪併罰→毀損不罰過失犯,因此僅成立殺人未遂罪,亦無實質競合犯之適用
(C)甲的行為構成客體錯誤→打擊錯誤
(D)甲的行為涉及選擇故意→直接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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