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下列何者非反托拉斯法基金之用途?
(A)辦理競爭法之教育及宣傳
(B)補助本法與涉及檢舉獎金訴訟案件相關費用之支出
(C)推動國際競爭法執法機關之合作
(D)補助消費者因聯合行為而受之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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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03), B(290), C(331), D(2514), E(0) #1711887

詳解 (共 4 筆)

#5621559
主管機關為強化聯合行為查處,促進市場競爭秩序之健全發展,得設立反托拉斯基金。
前項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提撥違反本法罰鍰之百分之三十。
二、基金孳息收入。
三、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四、其他有關收入。
第一項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檢舉違法聯合行為獎金之支出。
二、推動國際競爭法執法機關之合作、調查及交流事項。(C)
三、補助本法與涉及檢舉獎金訴訟案件相關費用之支出(B)
四、辦理競爭法相關資料庫之建置及維護。
五、辦理競爭法相關制度之研究發展。
六、辦理競爭法之教育及宣導。(A)
七、其他維護市場交易秩序之必要支出。
前項第一款有關檢舉獎金適用之範圍、檢舉人資格、發給標準、發放程序、獎金之撤銷、廢止與追償、身分保密等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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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補助消費者因聯合行為而受之損害 →沒在選項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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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30522
公平47-1主管機關為強化聯合行為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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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40448
公平交易法 47-1條 第一項基金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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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7887

公平法 第47-1條1項:

主管機關為強化聯合行為查處,促進市場競爭秩序之健全發展,得設立反托拉斯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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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法 第47-1條2項:
前項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提撥違反本法罰鍰之百分之三十。
二、基金孳息收入。
三、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四、其他有關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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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法 第47-1條3項:
第一項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檢舉違法聯合行為獎金之支出。
二、推動國際競爭法執法機關之合作、調查交流事項。
三、補助本法與涉及檢舉獎金訴訟案件相關費用之支出。
四、辦理競爭法相關資料庫建置維護
五、辦理競爭法相關制度之研究發展。
六、辦理競爭法之教育宣導
七、其他維護市場交易秩序必要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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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54906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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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法 第 47-1 條 主管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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