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下列有關軌距之測量的敘述,何者錯誤?
(A)軌距為 1067 公厘者,應於兩軌頭內面之軌頂下 14 公厘處測量之
(B)軌距 762 公厘者,應於兩軌頭內面之軌頂下 9 公厘處或 11 公厘處測量之
(C)直線上軌距之公差不得超過 7 公厘或小於 3 公厘
(D)轍叉上軌距之公差不得超出 5 公厘或小於 3 公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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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9), B(56), C(994), D(59), E(0) #1607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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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90843

鐵路修建養護規則  第 18 條
軌距之測量,其軌距為1067公厘者,應於兩軌頭內面之軌頂下14公厘處測量之,軌距762公厘者,應於兩軌頭內面之軌頂下9公厘處或11公厘處測量之。
直線上軌距之公差不得超過7公厘或小於4公厘,轍叉上不得超出5公厘或小於3公厘。
軌距公差不超出前項規定者,無須校正,但公差變化須於長距離內保持均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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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5351
不得超過 7 公厘或小於 4公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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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75563
養護規則 第1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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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2048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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