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下列關於抗告之敘述,何者錯誤?
(A)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除別有規定外,不得抗告
(B)抗告,除別有規定外,應停止原裁定之執行
(C)抗告,除別有規定外,由直接上級法院裁定
(D)於裁定送達前之抗告,亦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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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6), B(1669), C(357), D(127), E(0) #2436779
統計: A(186), B(1669), C(357), D(127), E(0) #2436779
詳解 (共 6 筆)
#4617559
(A)第483條(程序中裁定不得抗告原則)
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除別有規定外,不得抗告。
(B)第491條(抗告之效力)
抗告,除別有規定外,無停止執行之效力。 原法院或審判長或抗告法院得在抗告事件裁定前,停止原裁定之執行或為其他必要處分。
前項裁定,不得抗告。
(C)第486條(再抗告)
抗告,除別有規定外,由直接上級法院裁定。
(D)第487條(抗告期間)
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但送達前之抗告,亦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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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15340
第 483 條
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除別有規定外,不得抗告。
第 491 條
抗告,除別有規定外,無停止執行之效力。
原法院或審判長或抗告法院得在抗告事件裁定前,停止原裁定之執行或為其他必要處分。
前項裁定,不得抗告。
第 486 條
抗告,除別有規定外,由直接上級法院裁定。
抗告法院之裁定,以抗告不合法而駁回者,不得再為抗告。但得向原法院提出異議。
前項異議,準用第四百八十四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規定。
除前二項之情形外,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再為抗告,僅得以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
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六之規定,於前項之抗告準用之。
第 487 條
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但送達前之抗告,亦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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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01878
釋字 192:
從而法院命補繳裁判費,係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三條規定不得抗告之上開判例,乃在避免訴訟程序進行之延滯( the reason why ),無礙人民訴訟權之適當行使,與憲法第十六條並無牴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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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10550
(B)民訴4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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