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依土地稅法規定,有關累進起點地價,下列何者正確?
(A)累進起點地價,以各該直轄市或縣(市)土地七公畝之平均地價為準。只有工業用地、礦業用地及農業用地不包括在內
(B)土地所有權人之地價總額未超過戶籍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累進起點地價者,其地價稅按基本稅率徵收
(C)累進起點地價以百元為單位,以下四捨五入
(D)累進起點地價,應於舉辦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後當年地價稅開徵前計算完竣,並報請財政部及內政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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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1), B(814), C(148), D(1021), E(0) #3349465
統計: A(211), B(814), C(148), D(1021), E(0) #3349465
詳解 (共 7 筆)
#6634651
土地稅 第 16 條
地價稅基本稅率為千分之十。土地所有權人之地價總額未超過土地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累進起點地價者,其地價稅按基本稅率徵收;超過累進起點地價者,依左列規定累進課徵:
一、超過累進起點地價未達五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十五。
二、超過累進起點地價五倍至十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二十五。
三、超過累進起點地價十倍至十五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三十五。
四、超過累進起點地價十五倍至二十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四十五。
五、超過累進起點地價二十倍以上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五十五。
前項所稱累進起點地價,以各該直轄市或縣(市)土地七公畝之平均地價為準。但不包括工業用地、礦業用地、農業用地及免稅土地在內。
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六條
本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之累進起點地價,其計算公式如附件二。
本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之累進起點地價,其計算公式如附件二。
前項累進起點地價,應於舉辦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後當年地價稅開徵前計算完竣,並分別報請財政部及內政部備查。
累進起點地價以千元為單位,以下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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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42959
(A)及「免稅土地」在內。
(B)是「土地所在地」而非「戶籍所在地」。
(C)累進起點地價以「千元」為單位,而非「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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