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依民法之規定,下列何者為終止收養無效之事由?
(A)夫妻共同收養子女者,其合意終止收養未能共同為之
(B)養父母與未成年養子女以書面合意終止收養關係,而未經法院認可
(C)養子女為滿 7 歲以上之未成年子女者,其與養父母終止收養關係,未得終止收養後為其法定代理人之人之同意
(D)養子女為滿 7 歲以上之未成年人者,於養父母死亡後,向法院為終止收養之聲請,未得終止收養後為其法定代理人之
人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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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1), B(841), C(202), D(62), E(0) #941590
統計: A(101), B(841), C(202), D(62), E(0) #941590
詳解 (共 5 筆)
#1209198
第1080條(收養之終止:合意終止)
①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關係,得由雙方合意終止之。
②前項終止,應以書面為之。養子女為未成年人者,並應向法院聲請認可。
③法院依前項規定為認可時,應依養子女最佳利益為之。
④養子女為未成年人者,終止收養自法院認可裁定確定時發生效力。
⑤養子女未滿七歲者,其終止收養關係之意思表示,由收養終止後為其法定代理人之人為之。
⑥養子女為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者,其終止收養關係,應得收養終止後為其法定代理人之人之同意。
⑦夫妻共同收養子女者,其合意終止收養應共同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單獨終止:
一、夫妻之一方不能為意思表示或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二、夫妻之一方於收養後死亡。
三、夫妻離婚。
⑧夫妻之一方依前項但書規定單獨終止收養者,其效力不及於他方。
第1080-1條(收養之終止:許可終止)
①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
②養子女未滿七歲者,由收養終止後為其法定代理人之人向法院聲請許可。
③養子女為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者,其終止收養之聲請,應得收養終止後為其法定代理人之人之同意。
④法院認終止收養顯失公平者,得不許可之。
第1080-2條(無效之終止收養)
終止收養,違反第一千零八十條第二項、第五項或第一千零八十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者,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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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1921
(A) 違反夫妻共同終止收養規定,得撤銷。
(C)(D) 養父母死亡與否,滿七歲之養子女如欲終止收養關係,需由其子女終止關係後的法定代理人向養父母為意思表示。但未意思表示,其終止收養關係得由終止關係後的法定代理人向法院請求撤銷。以上反之,未滿七歲,終止關係後的法定代理人未意思表示,則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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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5321
請問選項C、D 依民法第1080條之1,不也是屬於無效的事由嗎?? 謝謝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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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6906
無效要依1080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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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8313
了解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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