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規定,關於聲明異議救濟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被處罰人不服警察機關之處分者,得於處分書送達之翌日起 5 日內聲明異議
(B)聲明異議,應以書狀敘明理由,經處分之上級警察機關向該管簡易庭為之
(C)原處分之警察機關認為不合法定程式者,應於收受聲明異議書狀之翌日起 5 日內,送交簡易庭
(D)對於簡易庭關於聲明異議所為之裁定,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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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441), B(987), C(672), D(720), E(0) #2781392
統計: A(4441), B(987), C(672), D(720), E(0) #2781392
詳解 (共 5 筆)
#5337546
(A)(B)社維55
被處罰人不服警察機關之處分者,得於處分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聲明異議。
聲明異議,應以書狀敘明理由,經原處分之警察機關向該管簡易庭為之。
(C)社維56
原處分之警察機關認為聲明異議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其處分;認為不合法定程式或聲明異議權已經喪失或全部或一部無理由者,應於收受聲明異議書狀之翌日起三日內,送交簡易庭,並得添具意見書。
(D)社維57
簡易庭認為聲明異議不合法定程式或聲明異議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定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先命補正。
簡易庭認為聲明異議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認為有理由者,以裁定將原處分撤銷或變更之。
對於簡易庭關於聲明異議所為之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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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14301
b 六、不服處分者,得於處分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經原處分之警察機關,向該管簡易庭聲明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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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40464
⭕(A)被處罰人不服警察機關之處分者,得於處分書送達之翌日起 5 日內聲明異議
❌(B)聲明異議,應以書狀敘明理由,經處分之上級警察機關原處分機關向該管簡易庭為之
❌(C)原處分之警察機關認為不合法定程式者,應於收受聲明異議書狀之翌日起 5 日內3日內,送交簡易庭
❌(D)對於簡易庭關於聲明異議所為之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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