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地方稅自治條例公布前,應報請各該自治監督機關、財政部及行政院主計處如何為之?
(A)備查
(B)核備
(C)核定
(D)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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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64), B(65), C(494), D(10), E(0) #142358

詳解 (共 6 筆)

#119557

第 6 條   直轄市政府、縣 (市) 政府、鄉 (鎮、市) 公所開徵地方稅,應擬具地方 稅自治條例,經直轄市議會、縣 (市) 議會、鄉 (鎮、市) 民代表會完成 三讀立法程序後公布實施。 地方稅自治條例公布前,應報請各該自治監督機關、財政部及行政院主計 處備查。

此處公布前應送各該自治監督機關 財政部 行政院主計處 備查,

備查後才能發布,此處被查有實質的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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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4865
地方稅法通則§6
直轄市政府、縣 (市) 政府、鄉 (鎮、市) 公所開徵地方稅,應擬具地方
稅自治條例,經直轄市議會、縣 (市) 議會、鄉 (鎮、市) 民代表會完成
三讀立法程序後公布實施。
地方稅自治條例公布前,應報請各該自治監督機關財政部行政院主計
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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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3531
自治條例經各該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後,如規定有罰則時,應分別報經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發布;其餘除法律或縣規章另有規定外,直轄市法規發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轉行政院備查;縣(市)規章發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備查;鄉(鎮、市)規約發布後,應報縣政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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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001


地方制度法第26

自治條例經各該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後,如規定有罰則時,應分別報經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發布;其餘除法律或縣規章另有規定外,直轄市法規發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轉行政院備查()規章發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備查(鎮、市)規約發布後,應報縣政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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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25784

 5 下列有關地方稅之敘述,何者錯誤? 
(A)地方稅之開徵,應先擬具地方稅自治條例,經地方立法機關完成立法程序 
(B)地方稅自治條例公布前,應報請各該自治監督機關、財政部及行政院主計總處核定 
(C)地方稅之範圍及課徵,應依地方稅法通則之規定 
(D)地方稅包括直轄市、縣(市)的特別稅課、臨時稅課及附加稅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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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65891

財政權是自治的核心: 開徵地方稅是憲法保障的地方自主財源權。如果法律寫「核定」,會被質疑嚴重侵害地方自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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