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於非公共場所或非公眾得出入之職業賭博場所,賭博財物者,下列有關沒入事由何者錯誤?
(A)參賭者被查獲現場之賭資,沒入
(B)現場遺有衣物不問何人所有,沒入
(C)現場遺有電動賭具一台(查禁物),沒入
(D)屬於行為人所有者供違反本法行為所用之物,沒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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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8), B(5399), C(71), D(248), E(0) #2017578

詳解 (共 7 筆)

#4398907
D的選項有點不太好行為人所用之物是 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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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19943
(A)參賭者被查獲現場之賭資,沒入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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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76429
第 22 條 左列之物沒入之:一、因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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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71067
我用簡單的方式為大家解釋本題    首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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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43273

題目所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84 條,再依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43 條,由警察機關「處分」之「罰鍰、沒入、申誡」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84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84 條

 

非公共場所非公眾得出入職業賭博場所賭博財物者,新臺幣9千元以下罰鍰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43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43 條

警察機關「處分」之「罰鍰、沒入、申誡」)


I. 左列各款案件,警察機關於訊問後,除有繼續調查必要者外,應即作成處分書:

一、違反本法行為專處罰鍰申誡之案件。

二、違反本法行為選擇處罰鍰或申誡之案件。

三、依第1款、第2款之處分,併宣告沒入者。

四、單獨宣告沒入者。

五、認為對第1款、第2款之案件應免除處罰者。

 

II. 前項處分書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行為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號碼、職業、住所或居所。

二、主文。

三、事實及理由,得僅記載其要領。

四、適用之法條。

五、處分機關及年、月、日。

六、不服處分者,得於處分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經原處分之警察機關,向該管簡易庭聲明異議。

 

 

 

(A)參賭者被查獲現場之賭資,沒入

 

正確

 

違反本法行為所生所得之物,以屬於行為人所有者為限,應沒入。 

 

 

(B)現場遺有衣物不問何人所有,沒入

 

不正確

 

 

(B)選項皆不符合

 

1. 違反本法行為所生所得之物,以行為人所有者為限,應沒入。

 

2. 查禁物,不問是否為行為人所有,應沒入,並且「應沒入」「查禁物」,「不受」「沒入執行時效」「3個月」的「限制」,社維法 第 32 條。


3. 違反本法行為所用之物,以行為人所有者為限,得沒入,並且「得沒入」「違反本法行為所用之物」,應符合(憲法 第 23 條)比例原則。



因此,不沒入




(C)現場遺有電動賭具一台(查禁物),沒入

 

正確

 

查禁物,不問屬於行為人與否,應沒入,並且「應沒入」「查禁物」,「不受」「沒入執行時效」「3個月」的「限制」,社維法 第 32 條。

 

 

https://mojlaw.moj.gov.tw/LawContentExShow.aspx?media=print&id=FE076579&type=E

查禁物之單獨宣告沒入有無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三十一條時效規定之適用?


均得就查禁物單獨宣告沒入,自同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就行為人行為處罰時效規定之適用。

 

 

 

 

各罰的追究時效、裁處權時效都是2個月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31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31 條

追究時效、裁處權時效)


I. 違反本法行為,逾2個月者,警察機關不得訊問、處罰,並不得移送法院。

 

II. 前項期間,自違反本法行為成立之日起算。但其行為有連續或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

 

 

 

拘留、勒令歇業」的執行時效、執行權時效為「6個月」



「停止營業、罰鍰、沒入、申誡」的執行時效、執行權時效為「3個月」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32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32 條

(執行時效、執行權時效)

 

I. 違反本法行為之處罰,其為停止營業沒入申誡,自裁處確定之日起,逾3個月未執行者,執行;為罰鍰者,自裁處確定之日起,逾3個月未移送行政執行者,移送拘留勒令歇業者,自裁處確定之日起,逾6個月未執行者,執行


II. 分期繳納罰鍰而遲誤者,前項3個月之期間,自其遲誤當期到期日之翌日起算

 

 

 

 

 

 

(D)屬於行為人所有者供違反本法行為所用,沒入



正確

 

違反本法行為所用之物,以行為人所有者為限,沒入,並且「得沒入」「違反本法行為所用之物」,應符合   (憲法 第 23 條)   比例原則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22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22 條

 

I. 左列之物    ()  沒入之:

一、因違反本法行為所生所得之物。 (A)

二、查禁物。 (C)

 

II. 前項第1款沒入之物,以屬於行為人所有者為限;第2款之物,不問屬於行為人與否,沒入之。

 

III. 供違反本法行為所用之物,以行為人所有者為限沒入之。但沒入,應符合比例原則。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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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62673

只能選相對正確的答案了

雖然所用是得沒入,但是沒入它是合理的,並沒有違反得沒入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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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61221
左列之物沒入之:
一、因違反本法行為所生或所得之物。(A)
二、查禁物。(C)
前項第一款沒入之物,以屬於行為人所有者為限;第二款之物,不問屬於行為人與否,沒入之。
供違反本法行為所用之物,以行為人所有者為限,得沒入之。(D)但沒入,應符合比例原則。
(D)法無明文
故(C)應為相對正確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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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2 筆)

私人筆記#3419505
未解鎖
只能選相對正確的答案了 雖然所用是得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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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6364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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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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