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甲男乙女為夫妻,因特定目的而通謀虛偽離婚,並辦妥離婚登記。甲與善意且無過失之丙女結婚,並辦妥結婚登記。試問甲、丙婚姻之效力?
(A)有效
(B)無效
(C)得撤銷
(D)效力未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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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65), B(963), C(81), D(20), E(0) #1333832

詳解 (共 5 筆)

#2720108

第87條

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無效。


第985條

有配偶者,不得重婚。

一人不得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


第988條

結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不具備第九百八十二條之方式。

二、違反第九百八十三條規定。

三、違反第九百八十五條規定。但重婚之雙方當事人因善意且無過失信賴

    一方前婚姻消滅之兩願離婚登記或離婚確定判決而結婚者,不在此限。


釋字第552號

後婚姻之當事人就前婚姻關係消滅之信賴應有較為嚴格之要求,僅重婚相對人之善意且無過失

尚不足以維持後婚姻之效力,須重婚之雙方當事人均為善意且無過失時,後婚姻之效力始能維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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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4961
民法87+民法(985+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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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8221
原本答案為D,修改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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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1390
民法87條中雖有規虛偽意思之通謀為無效,...
(共 189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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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4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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