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藥事法第 102 條第 2 項有關醫藥分業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醫藥分業制度可使藥師在調劑藥品過程中再次確認用藥之正確性,有利於保障病人用藥安全
(B)醫藥分業不應限制醫師之藥品調劑權,因將違反憲法第 15 條保障人民工作權之意旨,且對醫 師權利作不必要之限制而牴觸憲法第 23 條比例原則之規定
(C)醫師於中央或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公告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得依自開處方,親自為藥 品之調劑
(D)醫師得因急迫醫療處置而自為藥品調劑,但急迫處置不應僅限於須立即使用藥品、或當場施與 針劑或口服藥劑之情況
詳解 (共 1 筆)
未解鎖
【正解】(B) 醫藥分業不應限制醫師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