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解除婚約者,如事實上不能向他方為解除之意思表示時,民法規定如何?
(A)無須為意思表示
(B)應向法院為意思表示
(C)應向他方之代理人為意思表示
(D)應向戶政機關為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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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51), B(232), C(127), D(26), E(0) #1410026
統計: A(451), B(232), C(127), D(26), E(0) #1410026
詳解 (共 1 筆)
#1460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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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約當事人之一方,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解除婚約:
一、婚約訂定後,再與他人訂定婚約或結婚者。
二、故違結婚期約者。
三、生死不明已滿一年者。
四、有重大不治之病者。
五、有花柳病或其他惡疾者。
六、婚約訂定後成為殘廢者。
七、婚約訂定後與人通姦者。
八、婚約訂定後受徒刑之宣告者。
九、有其他重大事由者。
依前項規定解除婚約者,如事實上不能向他方為解除之意思表示時,無須
為意思表示,自得為解除時起,不受婚約之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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